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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1/27
共同正犯應如何沒收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號判決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181期
【法領域】
 刑法
【主旨】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
【概念索引】
 刑法/沒收
【關鍵詞】
 共同正犯沒收不法利得處分權限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共同正犯應如何沒收其犯罪所得?
 
  (二)選錄的原因
    刑法沒收新制乃近來受到矚目的議題,本判決同時涉及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重要問題。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可知實務對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已從共犯連帶說見解,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
 
  (二)相關學說
    學說向來對於最高法院過去所採取的共犯連帶說多採批判立場,認為若未將共同正犯實際分配取得之犯罪所得納入考量,反而採取連帶責任認定,實已逸脫責任原則之要求,如為貫徹犯罪行為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連帶責任見解顯屬過苛,因此,學者多認為應從個別行為人可實際處分數額決定如何進行沒收,最高法院新近見解亦從之。
 
 三、本案見解說明
  對犯罪行為共同正犯之沒收應個別為之,並以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為斷,且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非屬嚴格證明範圍,僅需達到自由證明之心證已足。
 
【選錄】
  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依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僅規定「得」沒收,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爰參考聯合國2003年反貪腐公約及德國刑法第73條規定,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之。又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於刑法第38條之1增訂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犯罪所得,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而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犯罪,其各成員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如因其組織分工,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而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故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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