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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2/05

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密度-最高行政法院一○六年度判字第三九六號判決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181期
 
【法領域】

 行政法
 
【主旨】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對於會計師是否適任而應付懲戒種類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以及認定應付懲戒之效果裁量,行政法院原則應採取低密度審查標準
 
【概念索引】

 行政法/判斷餘地
 
【關鍵詞】

 懲戒不確定法律概念效果裁量錯誤事實平等原則法定程序程序保障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密度。

(二)選錄的原因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對於會計師是否適任而應付懲戒種類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以及認定應付懲戒之效果裁量,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對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情形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例如平等原則等。上開例示法院可審查之情形,大部分以存在行政機關進行判斷作成結論之理由時,法院始有可能審查。此理由存在之要求,可以在法院降低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審查密度之同時,擔保行政機關判斷之正確性。苟行政機關進行判斷僅有結論而無理由,法院根本無從審查該判斷有無上開例示或其他恣意違法情事,舉輕以明重,此際自應認行政機關之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0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一般認為「判斷餘地」理論,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論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不加以審查。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對於會計師是否適任而應付懲戒種類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以及認定應付懲戒之效果裁量,只要無超越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容許之判斷界限而有判斷逾越,或係基於錯誤之事實,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量,顯然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者,而有判斷濫用者,或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程序,未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外,行政法院應採取低密度審查標準。

【選錄】

  六、本院核原判決並無違誤,茲再就上訴意旨論述如次:

  (二)依前揭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違反其他該法規定,如同法第11條第1項、第41條者,為應付懲戒事由,惟究竟何種事實該當上開條項中所謂「不正當行為」「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而屬同法第61條第5款、第6款之「情節重大」等,涵意並不明確,屬不確定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無論表現於法條之構成要件部分或法律效果部分,多義性的特質,經行政機關詮釋或涵攝之結果均僅有一種屬於正確,並具有合法性,行政法院原則上固得為合法性之監督,行政機關如有判斷逾越或濫用之情事,自應予以糾正,但審查密度如何,因事件不同而有異,並應視組織及程序是否完備,判斷之政策性及專業性高低,容認行政機關有其判斷餘地。會計師業務本極具有高度專業性,會計師法第5條規定,經會計師考試及格者,取得會計師資格,領有會計師證書者,始得充任會計師,是以,其充任業務是否「適任」,必須由具有該本門專門知識者及相關法律知識之專家判斷,然其業務對象既係社會大眾,亦應有其他人員共同監督,故而,會計師法第67條就職司會計師懲戒之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訂有嚴格之遴選標準及比例,而就懲戒之發動,受懲戒當事人之程序保障及相當於審級之救濟,並於同法第63條至第66條訂有明文。顯然會計師法設置結構上為合議制之機關──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使其成員具有類似鑑定事實之專業能力,且能反應不同之社會多元理念並依照法定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上開委員會對法律解釋或涵攝所得之具體化結果,乃至於自訂之懲戒裁量基準以一體適用於應付懲戒案件,行政法院應予尊重。因此,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對於會計師是否適任而應付懲戒種類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以及認定應付懲戒之效果裁量,只要無超越不確定法律概念所容許之判斷界限而有判斷逾越,或係基於錯誤之事實,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量,顯然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者,而有判斷濫用者,或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程序,未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障外,行政法院採取低密度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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