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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2/14

罪疑唯輕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之應用-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九號判決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181期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主旨】

  罪疑唯輕原則是在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方有適用,其存在之內涵,並非在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明力,而係在法官於未能形成心證之確信時,應如何判決之裁判法則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證據
 
【關鍵詞】

 罪疑唯輕證明力心證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罪疑唯輕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之應用。

(二)選錄的原因

  罪疑惟輕原則雖屬刑事訴訟程序中重要的原理原則,然與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判斷仍有差異,本判決有助辨明此概念。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按「『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之所有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各階段),故即便是檢察官,其於辦案時亦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對公平正義之維護或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皆應詳加蒐證及調查,以避免侵害人權。至『罪疑唯輕原則』則是在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方有適用,其存在之內涵並非在指導法官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明力,而係在指導法官於未能形成心證之確信時,應如何判決之裁判法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可參。是罪疑唯輕原則應與證據之證明力無涉,而僅在法官無法達成確信心證時,應採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二)相關學說

  學者分析,罪疑唯輕原則在刑事程序之適用,應有四個面向應予區辨:適用實體犯罪事實認定,而非法律見解採擇;實體事項問題,與程序事項無關;由法官適用此原則而非在檢警偵查階段即有適用;此乃拘束裁判結果之法則,無涉證據評價階段。

三、本案見解說明

  罪疑惟輕原則適用於實體犯罪事實認定,應於證據評價結束後如能未達成確信心證時,始有本原則適用。

【選錄】

  所謂罪疑唯輕原則(又稱有疑唯利被告原則),係指關於罪責與刑罰之實體犯罪事實的認定,若法院已經窮盡證據方法而仍存在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而此原則是在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方有適用,其存在之內涵,並非在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明力,而係在法官於未能形成心證之確信時,應如何判決之裁判法則。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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