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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2/22
權利應受到限制而不得再為行使所應考量之因素為何?-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三號判決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182期
 
【法領域】

 民法
 
【主旨】

  權利原得自由行使,義務本應隨時履行,惟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於相當期間內一再不行使,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之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其義務者,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之情況、時空背景之變化及其他主客觀因素,如可認為權利人在長期不行使其權利後忽又出而行使,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始得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其權利應受到限制而不得再為行使
 
【概念索引】

 民法/誠實信用原則
 
【關鍵詞】

 權利之行使公共利益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權利應受到限制而不得再為行使所應考量之因素為何?

(二)選錄的原因

  關於政府單位委託民間經營投標案嗣後之校驗工作費用計算有所爭議。高等法院表示,兩造之協議書於95年間簽訂,政府單位遲至98年間始核定計費標準,並於99年間通知依此標準溯及自95年起收費,則此因政府單位延宕所生之不利益,亦不應由民間單位承擔。是政府單位通知以上開計價標準溯及計價收費民間單位之工作價款扣抵,有違誠信原則,乃權利濫用,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應屬無效。誠信原則係一高度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究竟應如何涵攝,最高法院提出幾個判斷標準,殊值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5號判決說明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權利失效,應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義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詳如下列判決要旨:

  「按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義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此權利失效原則,乃係源於『誠信原則』之特殊救濟方法。」

三、本案見解說明

  兩造就校驗工作應計價收費一事,已有共識,惟對於計價收費標準均無法達成協議,則政府單位依協議書約定之爭議處理原則,持續與民間單位協商,終因未能達成協議而逕自核定計費標準收取費用,能否謂其係長期不行使權利致引起民間單位之正當信任其已不欲收費或願無償支援校驗工作,殊非無疑。因而撤銷原審駁回政府單位之上訴部分,發回更審。

【選錄】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而權利原得自由行使,義務本應隨時履行,惟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於相當期間內一再不行使,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之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其義務者,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之情況、時空背景之變化及其他主客觀因素,如可認為權利人在長期不行使其權利後忽又出而行使,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始得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其權利應受到限制而不得再為行使。查兩造就系爭校驗工作應計價收費一事,已有共識,惟對於計價收費標準均無法達成協議,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約定之爭議處理原則[即共同協議處理,見一審卷(一)96、98頁],持續與被上訴人協商,終因未能達成協議而逕自核定計費標準收取費用,能否謂其係長期不行使權利致引起被上訴人之正當信任其已不欲收費或願無償支援校驗工作,尚非無疑;又上訴人於兩造就收費標準未能達成協議後,始比照被上訴人處理委辦工作之收費標準計費,在被上訴人知悉系爭校驗工作應計價收費下,是否仍將令其陷入窘境,亦待澄清。次查誠信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其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系爭契約既未禁止被上訴人另覓其他廠商辦理系爭校驗工作,被上訴人復知悉系爭校驗工作應計價收費,則其斟酌履約情事,權衡損益,為追求經濟效益或其他目的,未另覓其他廠商辦理校驗工作,續由上訴人支援為之,能否認其履約方式之選擇權,因計價標準由於兩造持續協商未能達成協議而核定延宕致遭剝奪?仍有再予研求之餘地。原審未遑深究,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自嫌速斷,且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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