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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29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為何-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判決

【主旨】

受有職業災害之勞工與雇主結算並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受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之限制

【概念索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終止勞動契約

【關鍵詞】

 預告終止職業災害勞工勞動契約歇業或重大虧損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不可抗力因素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為何?

(二)選錄原因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本件之爭議在於,受有職災之勞工與雇主簽署結算單,內容載有終止勞動契約及結算公傷病假補償金、殘廢補償、退休金與預告工資之意旨,此是否表示雙方已合意終止勞契約?此涉及雇主是否受上開條文之限制。本判決就此有所說明。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說明雇主與受有職災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程序:

「依職災保護法規定確定為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除有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事由外,雇主不得解僱勞工,未能確定為職業災害者,於尚未確定為職業災害期間,雇主應先准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倘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上限為一年。至留職停薪期滿後,如勞工仍不能恢復工作,依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釋,雇主即可於預告後終止其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關係。」

三、本案見解說明

勞工雖主張其因工作受傷於傷病尚未復原時,雇主即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惟法院審酌雇主所提供有勞工簽名之簽收單,上載有終止契約及結算意旨,且給付明細尚包括退休金等,勞工顯有與雇主結算並終止僱傭之真意,並參酌證人之證述,足徵勞工確有結算終止契約之意;勞工簽署簽收單並受領退休金等款項,堪認兩造已達成合意。勞工基於自由意志簽署簽收單,不受職災保護法第23條第2款之限制。從而,勞工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按月給付伊薪資本息及提撥退休金,均屬無據。

【選錄】

上訴人受僱被上訴人擔任作業員,於100年1月9日工作時,因同事操作玻璃台車不慎撞擊其腳部,導致原已痊癒之舊疾復發惡化。101年2月間,經臺大醫院診斷罹患左下肢反射性交感神經失養症、左側腓骨神經及脛神經病變。上訴人主張其傷病尚未復原,被上訴人即片面終止系爭契約,為被上訴人否認之,並提出簽收單為證,觀諸簽收單標題以較本文字體略大粗黑文字載明終止勞動契約款項簽收單,本文亦載:「茲因雙方之勞動契約業於101年3月7日終止,貴公司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法規規定,應給付本人公傷病假補償金、殘廢補償、退休金及預告工資,共計新臺幣293,925元(明細如下)。以上款項本人已於西元2012年4月9日確實領收,爰親簽此單,以表貴公司已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特此敘明。款項明細:1.醫療補償……。2.工資補償……。3.殘廢補償……。4.退休金……。5.預告工資……。1.至5.總額293,925元,代扣5%稅額,合計279,229元」等語,酌簽收單之標題、內文已強調終止契約及結算意旨,且給付明細尚包括退休金等,上訴人顯有與被上訴人結算並終止僱傭之真意,且據證人即被上訴人人事課長陳○君證述:上訴人於101年2月間復工時,曾表示可以拿錢終止僱傭契約,新北市勞工局調解會及上訴人之組長均表示上訴人想要拿錢終止契約,之後上訴人又一直未來上班,伊打電話問上訴人,上訴人表示無工作意願,問公司可以給多少錢,後來伊算出金額,公司就發存證信函請上訴人於101年4月10日前來終止契約並領錢,上訴人與其母於101年4月9日來公司,伊有針對簽收單逐項說明,並說簽了就表示僱傭契約終止等語,徵上訴人101年4月9日前確有結算終止契約之意;嗣上訴人簽署簽收單並受領退休金等款項,堪認兩造已達成合意。且上訴人為左腳受傷,依臺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可嘗試從事以上肢為主之輕便工作,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休養1年即101年2月後,為其安排坐姿進行之摺紙工作,並備置躺椅及輔助支架,應為上訴人所勝任,然其復工半日後即未再上班而繼續請假,難認有工作意願,益徵證人所言上訴人希望拿錢終止契約等語屬實。上訴人於101年1、2月間,陸續發函表示反對被上訴人要求其復工,並請被上訴人派員同至醫院進行復工評估,足見其對勞工權益甚為熟悉,其既明白就復工與否,兩造尚有爭執,當明瞭簽收單之意義。被上訴人雖曾單方於101年3月7日終止契約,然嗣後雙方經溝通、協調後,對於結算時間、條件、法律效果達成合致,合意結算至101年3月6日,翌日(7日)終止契約,上訴人基於由意志簽署簽收單,不受職災保護法第23條第2款之限制。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應按月給付伊薪資本息及提撥退休金,均屬無據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他主張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暨不逐一論述之理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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