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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08
釋字第706號解釋之聲請人能否逕以執行法院拍賣開立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釋字第七五七號

【釋字第七○六號解釋補充解釋案】

【主旨】

  本件聲請人就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釋字第706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概念索引】

憲法/補充解釋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釋字第706號解釋之聲請人能否逕以執行法院拍賣開立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二)選錄原因

  本號解釋延續為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之多號解釋(釋字第177、185、741、742及747號解釋)後,又作出解釋以保障聲請人權益。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釋字第177號解釋釋示:「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第185號解釋更釋示:「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二)相關學說

  我國釋憲制度現仍採抽象規範審查為主,並未採裁判違憲審查,大法官解釋若特別諭知釋憲個案之回溯效力,通常被認為係對聲請人之獎勵性質。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應予補充。

【選錄】

  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及第742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人因扣抵營業稅事件經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引用系爭解釋作為判決依據,系爭解釋未明示該案聲請人得否逕以執行法院核發之繳款收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致系爭解釋之部分聲請人未能獲得救濟。核其聲請具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爰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參照)。原因案件之聲請人,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即得據有利之解釋,依法行使其權利,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本院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參照)。

  按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執行法院依法進行之拍賣或變賣程序嚴謹,填發之非統一發票之收據有其公信力,拍定或承受價額內含之營業稅額可依法定公式計算而確定,相關資料亦可以上開法院筆錄為證(營業稅法第10條、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貨物營業稅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2款參照)。故執行法院於受領拍定或承受價額時開立予買方營業人之收據,亦相當於賣方營業人開立之憑證。」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準此,系爭解釋之聲請人,自得持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註2),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為救濟。

  另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協商,並由財政部就執行法院出具已載明或另以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依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部分,旨在要求相關機關以更具體之通案標準,處理聲請人以外之同類型案件。並不影響聲請人得依系爭解釋意旨,逕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系爭解釋聲請人,迄未能經由訴訟(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參照)或向稅捐稽徵機關再次申報獲得扣抵(訴願決定參照),無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爰參照本院釋字第747號解釋,補充解釋如解釋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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