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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05
考量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所應考量之因素為何?-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簡抗字第一六四號裁定

【主旨】

  法院為父母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關於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概念索引】

民法/親屬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考量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所應考量之因素為何?

(二)選錄原因

  關於有自閉症及發展遲緩未成年人的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應如何為之方屬妥適之問題。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雖有考量應斟酌及調查之因素,惟此於具體個案應如何適用方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本判決就此有所說明。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係在說明行使探視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無從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供金錢為擔保聲請撤銷裁定:

  「人事訴訟(離婚)所衍生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探視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係法院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即相對人)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於父母離婚訟爭期間之親子關係正常發展,事涉公益,並非財產權。所欲保全之給付即探視權,尚非再抗告人代以金錢得達其使相對人探視之終局目的,上說明,性質上應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準用同法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准許再抗告人提供金錢擔保,聲請撤銷該第七號裁定。至於第七號裁定之附表明定相對人於行使探視權時應遵守之規則,相對人如有違反或有相當證據足以釋明其有不適宜探視之情形,係屬執行問題,再抗告人非不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以求救濟。」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再主張抗告人未成年人有自閉症及發展遲緩之現象,二人伴隨情緒、人際關係溝通障礙,對環境變動適應緩慢,業據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及文件為佐。再抗告人並聲請詢問負責未成年人個案輔導之社工師說明未成年人身心狀況及提供專業建議。原審未詢問社工師,亦未說明依未成年人心智發展,渠等對環境變動及人際相處之適應能力是否與一般兒童相同,逕以麥當勞餐廳為多數兒童喜愛,且農曆過年為一般父母子女團聚相處期間為由,認家事法庭所定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適當,自有消極不適用民法第1055條第5項、第1055條之1規定之違法。

【選錄】

  惟按法院為父母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關於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此觀民法第1055條第5項、第1055條之1規定甚明。再抗告人主張丙○○罹患自閉症、丁○○發展(語言、動作、認知)遲緩,二人伴隨情緒、人際關係溝通障礙,對環境變動適應緩慢等情,業據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下稱「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診斷證明書、身心科心理健康檢查報告、美方門復健專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自閉症文獻、屏東縣鑑輔會鑑定安置建議書、屏東基督教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佐。再抗告人並聲請詢問負責丙○○、丁○○個案輔導之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勝利之家社工師陳○說明丙○○、丁○○身心狀況及提供專業建議。原審未詢問社工師陳○,亦未說明依丙○○、湯○豪心智發展,渠等對環境變動及人際相處之適應能力是否與一般兒童相同,則丙○○、丁○○是否適合至麥當勞餐廳交付相對人探視?是否適合由再抗告人及相對人輪流於農曆除夕前一日至農曆初五與楊○娸、丁○○同住過年?非無再為斟酌之餘地。原審就丙○○、丁○○之身心狀況未為調查審究,逕以麥當勞餐廳為多數兒童喜愛,且農曆過年為一般父母子女團聚相處期間為由,認家事法庭所定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適當,自有消極不適用民法第1055條第5項、第1055條之1規定之違法。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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