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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7/17
管轄錯誤判決,乃屬形式判決-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五號判決
【月旦法學教室第189期】
【主旨】

管轄錯誤判決,乃屬形式判決,僅終結該無管轄權法院之形式上之訴訟關係,實體上之訴訟關係仍未消滅。在該案件移送於管轄法院時,續存於管轄法院,並視為檢察官已向管轄法院起訴。然因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故該案件仍應以無管轄權法院收受卷證時,為訴訟繫屬時間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管轄

【關鍵詞】

管轄錯誤判決、不受理判決、訴訟繫屬、判決種類競合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法院起訴,後經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管轄法院,則訴訟何時繫屬?又同一案件經無管轄權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移送先繫屬同一案件之管轄法院,並分別實體判決確定,就後起訴之判決應如何處理?

(二)選錄原因

  訴訟管轄及訴訟判決類型雖較無學理爭議,但應注意實務上的細緻操作。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在判決種類競合,也就是訴訟條件欠缺之競合時,實務見解認為:「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之判決雖均為程序判決,惟如原因併存時,除同時存在無審判權及無管轄權之原因,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及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且先起訴之案件已判決確定時,後起訴之案件應為免訴判決等情形外,以管轄錯誤之判決優先於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優先於免訴判決而為適用」。

(二)相關學說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及第7款不受理判決皆在處理同一案件重複繫屬於法院之情形,前者係解決同一法院之重複繫屬,後者在解決不同法院之重複繫屬。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案中,同一案件先後起訴於不同法院,且後法院無管轄權,故無管轄權法院應將案件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移送至先繫屬同一案件之管轄法院,再經管轄法院諭知第303條第2款之不受理判決。

【選錄】

  (二)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亦有明定,若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該法院對該案件,應依同法第304條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而此管轄錯誤判決,乃屬形式判決,僅終結該無管轄權法院之形式上之訴訟關係,實體上之訴訟關係仍未消滅。在該案件移送於管轄法院時,續存於管轄法院,並視為檢察官已向管轄法院起訴。然因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故該案件仍應以無管轄權法院收受卷證時,為訴訟繫屬時間。(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後繫屬之法院則應依同法第303條第7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限於繫屬之數法院均有管轄權始有適用。如有無管轄權者,將案件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先繫屬同一案件之管轄法院,而經該管轄法院分別為實體判決確定,自應依同條第2款規定及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對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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