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8/08/29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簡上字第三○號判決

【主旨】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概念索引】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行政法院得否審查其合法性,值得讀者瞭解。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處分生效後,產生規制效力,其不僅對作成處分之行政機關本身具有拘束力,同時行政處分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或所形成之法律關係,構成其他行政機關作另一行政處分或法院裁決時之基礎事實或先決要件。行政處分對他機關之拘束力,係基於行政機關內部之職務分工,管轄權分配而來。至行政處分對行政法院之拘束力,凡依憲法或法律之規定,法院對於行政處分有審查權限者,此種作為審查對象之行政處分自無所謂拘束效果可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學說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及確認效力是在指涉行政處分對於其他機關、法院或第三人之拘束效果而言,行政處分一經作成,不僅應受到其他國家機關之尊重,且在其他行政機關甚至是法院有所裁決時,如有涉及先前行政處分所確認或據以成立之事實,即應予以承認或接受,稱為確認效力;其根據之事實為嗣後其他機關裁決時之既定的構成要件,就稱之為構成要件效力

三、本案見解說明

  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係指有效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以外之國家機關,應尊重該行政處分,並以之為行為之基礎。

【選錄】

  又按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係指有效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以外之國家機關,包括法院,除非是有權撤銷機關,應尊重該行政處分,並以之為行為之基礎,因而一有效行政處分(前行政處分)之存在及內容,成為作成他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前行政處分作成後,他行政處分應以前行政處分為其構成要件作為決定之基礎,該他行政處分成為行政訴訟之訴訟對象時,由於前行政處分並非訴訟對象,該他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並不能審查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應由以前行政處分為程序對象或訴訟對象之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審查之情形。準此而論,如前行政處分及以其為基礎處分之他行政處分均為同一訴訟事件之程序標的,並同為受訴行政法院審查之訴訟對象時,則該受訴行政法院既為有權撤銷之司法機關,自不受前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之拘束,而應基於職權審認判斷該兩個行政處分之適法性。因之,被上訴人依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作成原處分2,而原處分2合法性之審查,係以上訴人違反被上訴人依同法第27條作成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即原處分1)為前提要件,原處分1及原處分2既均為原審法院審理之程序標的,自不受原處分1構成要件效力之拘束,而應依法審認判斷其適法性。然而原處分1尚未經原審法院進行適法之合法性審查判斷,原處分2又須以原處分1作為基礎構成要件事實,則原審法院對原處分1合法與否之判斷結果,將會影響原處分2適法性之審查結果。由是觀之,原審法院以上訴人對其未履行原處分1之義務,並未爭執且未提出已履行之相關證據,因認原處分2並無違誤,亦容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及第133條規定之違背法令情形。

【月旦知識庫】
【月旦知識庫內容介紹】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