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8/09/19
就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當事人違反真實陳述義務是否當然發生舉證責任倒置之效果?-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四○號判決

【主旨】

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之人即原告,舉證證明其給付欠缺給付目的。又當事人違反真實陳述義務者,並非因此即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應視該當事人在現實上是否處於知悉該事實或容易取得相關資訊之狀態,以利法院於該當事人未為陳述時,就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概念索引】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就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當事人違反真實陳述義務是否當然發生舉證責任倒置之效果?

(二)選錄原因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之規定,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此要件屬於原告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似應由原告舉證。惟學說上有認為此為消極事實,是否減輕原告之舉證責任?實有疑義。藉由本判決之閱讀,可了解實務就此爭點之操作,及學說上的不同意見,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判決就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舉證責任之分配有所說明,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足當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上訴人並未就『本於借貸意思交付匯款』及『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事項,盡其舉證責任。原判決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及在二審所為追加之訴,均非無據。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三、本案見解說明

判決指出,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核屬給付型不當得利,自應由其就給付欠缺目的一事負舉證責任。另原告之匯款及取得被告公司簽發之支票,皆係某股東任職於被告公司財務長時所經手,則法院判決就此事實難以知悉及接近,自難認其違反真實陳述義務。

【選錄】

按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之人即原告,舉證證明其給付欠缺給付目的。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領前開匯款,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其主張之事實核屬給付型不當得利,依上說明,自應由其就給付欠缺目的一事負舉證責任,原判決就此並無舉證責任分配不當之違法。次按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且當事人對於其請求及抗辯所依據之事實,應為具體之陳述,以保護當事人之真正權利。惟當事人違反真實陳述義務者,並非因此即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應視該當事人在現實上是否處於知悉該事實或容易取得相關資訊之狀態,以利法院於該當事人未為陳述時,就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查上訴人之匯款及取得被上訴人簽發之系爭支票,皆係股東蔡某任職於被上訴人財務長時所經手,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原審因被上訴人就此事實難以知悉及接近,未認其違反真實陳述義務,所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亦無可議。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延伸閱讀】

訂購月旦系列雜誌即享優惠

【詳細介紹】

月旦知識庫購點優惠

【詳細介紹】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