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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9/21
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應如何判斷?-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八號判決

【主旨】

在權利人除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之目的,因此造成他人及國家社會極大之損害,而違背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與社會倫理外,尚難遽指其為權利濫用。又除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一再不為行使,且已達相當之期間,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相對人之正當信任,以為權利人不欲行使其權利,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一切因素,認為權利人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相對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始得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而應受限制

【概念索引】

民法/誠信原則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應如何判斷?

(二)選錄原因

權利行使之界線及誠信原則,係一高度抽象之規定,係具體個案中具有補充性機能,惟在具體個案應如何調整當事人間之權益使之平衡,係一值得研究之問題。本判決係上訴人以其土地遭被上訴人無權占有而起訴拆除地上物,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長期供其社區做為公共設施之用,未見上訴人有任何異議,直至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塗銷方提起本件訴訟,構成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故不應拆除,以資抗辯。本判決就權利行使之界線及運用有詳細之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就權利失效原則有所說明,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查在私法領域內,當事人依其意思所形成之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權利人雖得自由決定如何行使其基於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惟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在相當期間內一再不為行使,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以為倘其履行權利人所告知之義務,權利人即不欲行使其權利,如斟酌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一切因素,認為權利人在義務人履行其所告知之義務後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本於誠信原則發展而出之法律倫理(權利失效)原則,應認此際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而不能發生應有之效果。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第一、二審原本皆認定上訴人構成權利濫用而有悖於誠信原則,惟最高法院表示,審酌系爭土地並非被上訴人社區之建築基地或法定空地,且上訴人為維護己身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而訴請拆屋還地,主觀上若非以加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客觀上亦僅影響系爭社區居住非必要之設施用地使用,是否有損國家社會及不違反公共利益,經利益衡量之下,是否屬權利濫用而悖於誠信原則?容有探究之餘地,因而發回更審。

【選錄】

按民法第148條所規定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極大者,基於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雖非不得認為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然在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下,當事人倘斟酌情況,權衡損益,為追求其經濟效益或其他正當之目的而締結買賣契約,並據以行使其依法取得之權利,除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之目的,因此造成他人及國家社會極大之損害,而違背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與社會倫理外,尚難遽指其為權利濫用。又在私法領域,權利人本得自由決定如何行使其權利,除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一再不為行使,且已達相當之期間,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相對人之正當信任,以為權利人不欲行使其權利,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一切因素,認為權利人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相對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始得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而應受限制。查上訴人為系爭4筆土地之所有權人,於81年1月13日將系爭4筆土地之永久使用權出賣予童○來,嗣於102年3月27日與童○來協議,由上訴人返還180萬元之價金予童○來,童○來塗銷系爭4筆土地之預告登記,以解除雙方就系爭4筆土地之永久使用權買賣關係……。又本件系爭4筆土地非系爭社區之建築基地或法定空地,建商銷售時之廣告文宣亦無關於系爭4筆土地屬於系爭社區範圍之記載……。而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系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為童○來,而非冠○公司,因童○來有部分價款及約定應由童○來負擔之稅款未繳,乃與童○來協議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伊為維護己身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而訴請拆屋還地,主觀上非以加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客觀上僅影響系爭社區居住非必要之設施用地使用,無損國家社會,亦不違反公共利益等語。原審未遑詳予調查審認被上訴人究係與何人就系爭4筆土地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上訴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暨其權利之行使對被上訴人及社會國家可能造成之損失各為何?並加以衡量比較,資以判斷上訴人解除系爭4筆土地之永久使用權買賣關係而據以行使請求拆除系爭地上物返還土地之權利是否以損害被上訴人為「主要目的」?且有違誠信原則?徒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損害被上訴人為目的且違反誠信原則,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尚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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