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8/09/25
何謂債權讓與?與契約承擔有何不同之處?-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五號判決

【主旨】

債權讓與,僅係將債權移轉與第三人,非將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既未因受讓債權而取得為契約當事人之地位,自不得行使有關契約存廢之終止權、解除權等形成權

【概念索引】

民法/債權讓與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何謂債權讓與?與契約承擔有何不同之處?

(二)選錄原因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夫)借用上訴人之名義,於銀行存放存款,惟表示該存款為被上訴人所有,因而向上訴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返款存款。就此,有疑義者是,受讓該債權請求權之被上訴人,得否逕行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此涉及受讓債權之人,能否基於契約當事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之問題。讀者可藉由閱讀本判決,以釐清債權讓與之基本概念,以及與契約承擔不同之處,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0號判決說明何謂債權讓與及契約承擔,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當事人之一方將其因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三人承受,係屬契約承擔,與單純的債權讓與,尚有不同。一經他造承認,對他造即生效力。本件系爭門牌號碼南化鄉南化村一七四號建物,原為李○葉之名義買受,一七四之二號建物,原為戴○之名義買受。嗣經各該當事人及上訴人合意將上開一七四號建物變更契約名義人為甲,一七四之二號建物變更契約名義人為乙,其權利義務分別由甲、乙概括承受,既為上訴人所不爭,顯然李○葉、戴○與上訴人間因上開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係概括的讓與甲、乙承受,屬契約承擔,並經上訴人同意,則甲、乙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履行上開出賣人之義務,自無不合。」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表示,訴外人與上訴人間就存款有借名關係,訴外人既已將上開債權請求權讓與被上訴人,則被上訴人僅受讓訴外人對上訴人之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之權利,其既非借名契約之當事人,似不得行使契約當事人之終止權,因而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選錄】

  按債權讓與,僅係將債權移轉與第三人,非將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既未因受讓債權而取得為契約當事人之地位,自不得行使有關契約存廢之終止權、解除權等形成權。查吳○榮與上訴人間就附表編號1至10、13、14所示存款有借名關係,吳○榮已將上開債權請求權讓與被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僅受讓吳○榮對上訴人之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之權利,其既非借名契約之當事人,似不得行使契約當事人之終止權。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逕認被上訴人得終止借名契約,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不無可議。

【延伸閱讀】

訂購月旦系列雜誌即享優惠

【詳細介紹】

月旦知識庫購點優惠

【詳細介紹】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