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8/09/26
中止未遂要件「己意中止」的判斷-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號判決
 
【主旨】

所謂「因己意」,須出於行為人自願之意思,而非受外界足以形成障礙之事由或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之外界障礙事由之影響。簡言之,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後,「縱使得以遂行,卻不欲遂行」、「縱使欲遂行,卻不得遂行」,前者為「因己意」中止,後者為「非因己意」中止,乃屬判斷中止未遂、障礙未遂區別之基本標準。

【概念索引】

刑法/未遂/中止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中止未遂要件「己意中止」的判斷。

(二)選錄原因

中止未遂和障礙未遂的區別標準在於其中止行為係出於己意或出於通常障礙。此判斷又涉及何為「障礙」的抽象評價及具體事實涵攝,學說及實務對均此有諸多討論。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指出,刑法第27條中止犯之減輕,以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其結果之發生者為限。而何謂己意中止,近來實務有進一步的解釋,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指出「必須行為人出於自己內心之意思,而主動自發中止其犯罪行為之實行者,始足當之」,若係「因其他意外之障礙致未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或因外界之因素影響其心理,始中止其犯罪行為之實行,而非出於行為人主動之意思者」則為障礙中止。

(二)相關學說

過去德國學說上提出「法蘭克模式」判斷標準,即己意中止是「即使我能,我亦不願」,障礙中止則為「即使我願,我亦不能」。我國學說上則提出應以行為是否出於自主動機或出於自律的決定來判斷;若行為人係因無可抗拒之(外在強迫性)壓力而被迫放棄其行為,即不成立中止犯,此種解釋從中止獎賞理論的觀點來看亦可得出相同結論。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指出,若行為人放棄其行為係受到外界障礙事由之影響,即不能謂為己意中止。法院認為被害人的奮力抵抗與大聲尖叫,使行為人恐其犯行暴露,屬於外界因素形成之障礙,因而影響行為人心理,故評價其犯行之中止並非出於己意。

【選錄】

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之所謂「因己意」,須出於行為人自願之意思,而非受外界足以形成障礙之事由或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之外界障礙事由之影響。簡言之,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後,「縱使得以遂行,卻不欲遂行」、「縱使欲遂行,卻不得遂行」,前者為「因己意」中止,後者為「非因己意」中止,乃屬判斷中止未遂、障礙未遂區別之基本標準。原判決已敘明:參諸上訴人之自白,及A女於警詢、偵查、第一審時證稱當時上訴人察覺案發地點附近可能有人經過等情節,核與上訴人於偵查及第一審時均供稱案發現場有人經過等語相符等情,足認本件上訴人下手實行強制性交A女行為後,因A女奮力抵抗、大聲尖叫及堅拒不願就範,致其無法將陰莖插入A女陰道或口腔,復因恐遭旁人發覺事跡敗露,始未繼續遂行強制性交犯行,並非出於己意而中止實行犯罪等情。已憑卷證資料審酌認定甚詳,其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

【延伸閱讀】

訂購月旦系列雜誌即享優惠

【詳細介紹】

月旦知識庫購點優惠

【詳細介紹】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