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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1/30
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要件為何?-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判決

【主旨】

民法第264條規定之同時履行抗辯權,除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契約而生互為對待給付或互為對價關係之債務有其適用外,倘當事人因契約而互負之債務,其兩對立之債務,在實質上有履行之牽連關係,基於誠信及公平原則,亦得類推適用該條關於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又若兩對立之債務,其給付顯不相當,且其給付為可分,則其同時履行抗辯之範圍應受「相當」之限制。

【概念索引】

民法/同時履行抗辯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要件為何?

(二)選錄原因

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定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契約之情形。然本案並非基於雙務契約而互負債務,而是一方依經營及地上權契約須給付他方保證最低稅前營業利益差額之罰金、相關地租、利息、違約金、不當得利、訴訟費用等費用,他方則依投資開發契約須給付系統使用費,於此情形,得否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本判決就此有所討論,故選錄之,以供閱讀。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表示,雙務契約無效時,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雙務契約無效時,當事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義務,且雙方因而互負返還之債務,乃基於同一無效之契約而生,即互有對待給付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認雙方就此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表示,兩家公司於同意書約定,雙方均不得就系爭設備使用費主張扣抵或抵銷,則各該債權與系爭設備使用費債權間究有何對立之關係,是否基於誠信及公平原則,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又倘一方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系爭罰金等債權與設備使用費均為可分,如債權給付金額顯不相當,則其同時履行抗辯之範圍應受「相當」之限制。認為此兩部分應與查明,因而廢棄原判,發回更審。

【選錄】

按民法第264條規定之同時履行抗辯權,除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契約而生互為對待給付或互為對價關係之債務有其適用外,倘當事人因契約而互負之債務,其兩對立之債務,在實質上有履行之牽連關係,基於誠信及公平原則,亦得類推適用該條關於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又若兩對立之債務,其給付顯不相當,且其給付為可分,則其同時履行抗辯之範圍應受「相當」之限制。查台○公司提供位於高雄市前鎮區20筆土地予新○統公司投資開發系爭物流園區,係整體規劃,依系爭開發契約為硬體之興建,系爭地上權契約為土地之使用,系爭經營契約為軟體之提供,由新○統公司協助台○公司經營系爭物流園區,系爭契約乃互為支援配合實為一體,具有目的及功能履行上之實質關連性,缺一即無法使系爭物流園區全面運作,而無法達到其共同目的。另案確定判決命新○統公司應給付台○公司系爭罰金等債權包含保證最低稅前營業利益差額之罰金、相關地租、利息、違約金、不當得利、訴訟費用等項目,共5億9,040萬0,054元,台○公司應給付新○統公司系爭設備使用費為1億2,152萬7,053元本息。台○公司於92年9月9日陳報狀表示其以新○統公司未保持租賃物適狀義務及未給付未達承諾最低稅前營業利益差額2億6,383萬5,330元,為同時履行系爭設備使用費條件等語,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參諸前案確定判決認定新○統公司應給付罰金等債權之項目為:(一)依系爭經營契約第5條、第9條,給付應補足未達對台○公司所保證最低稅前營業利益之差額1億6,979萬7,409元本息。(二)依系爭地上權契約給付第一、二區地租335萬7,243元;第二區新增部分地租372萬2,534元本息、權利金111萬1,710元及違約金186萬1,267元本息;第1區第4年及第2區第1至4年地租違約金1,622萬1,488元本息。(三)經台○公司依系爭開發契約第19條第1項約定終止系爭契約後,應給付357萬2,990元本息(即92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不當得利)及自9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前揭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1,723萬3,524元。以及台○公司與新○統公司於系爭同意書約定,雙方均不得就系爭系統設備使用費主張扣抵或抵銷。果爾,依上說明,各該債權與系爭設備使用費債權間究有何對立之關係,是否基於誠信及公平原則,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原審未遑查明,並說明心證之所由得,逕認台○公司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同時履行抗辯,未免速斷。又倘台○公司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系爭罰金等債權與系爭設備使用費均為可分,如2債權給付金額顯不相當,則其同時履行抗辯之範圍應受「相當」之限制,且台○公司行使此抗辯權後,即得免遲延給付之責。原審未察,逕以新○統公司應給付台○公司5億9,040萬0,054元之同時履行條件,命台○公司給付系爭設備使用費債權1億2,152萬7,053元,並加付遲延利息,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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