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8/12/14
權限移轉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關連-最高行政法院一○七年度判字第四九四號判決

【主旨】

據以作成處分之事務管轄權限,倘於行政處分作成後移轉與他機關,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

【概念索引】

行政法/權限移轉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權限移轉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關連。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行使,應由何機關為之,值得讀者思考。

二、相關實務學說

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8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916號判例)

三、本案見解說明

(一)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

(二)原處分機關對於所作成之違法行政處分,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惟據以作成處分之事務管轄權限,倘於行政處分作成後移轉與他機關,此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

【選錄】

六、本院查:

(一)按「(第1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5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為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第5項及同法第18條之規定。準此,原管轄機關若因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又原處分機關對於所作成之違法行政處分,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惟據以作成處分之事務管轄權限,倘於行政處分作成後移轉與他機關,此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

(二)查系爭土地為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之原住民保留地(原稱山胞保留地),由戴○英於81年10月21日以開墾完竣為原因辦竣耕作權設定登記,依辦理上開設定登記時適用之79年3月26日訂定發布之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山胞於左列山胞保留地,得會同省(市)政府民政廳(局)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一、本辦法施行前由山胞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之土地。」規定,及臺灣省政府79年9月22日發布之臺灣省簡化山胞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處理程序及授權事項暨申請作業須知:「壹、簡化山胞保留地申請案處理程序及授權:一、依照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山胞得會同省政府民政廳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之申請案件,授權由縣(市)政府核定;……」規定,可知核准戴○英設定耕作權之機關為臺東縣政府;惟原處分作成時之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規定為:「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會同本會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定;其作業程序除填具申請書外,免附位置圖。但申請非整筆土地時應檢附申請位置範圍圖,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即原處分作成時,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定耕作權之核定機關,已由縣(市)政府,改為鄉(鎮、市、區)公所。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於知悉戴○英就系爭土地申請設定耕作權,有為不實之陳述,致誤將系爭土地設定耕作權予戴○英之情形時,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使撤銷核准設定耕作權行政處分之事務權限。

(三)原審未審酌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定耕作權之核定機關,已由縣(市)政府,改為鄉(鎮、市、區)公所之法規變更,僅以本件縱認核准戴○英設定耕作權之處分確有上訴人所指之違法瑕疵,因得依職權予以撤銷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為原處分機關即臺東縣政府,上訴人既非原處分機關,更非原處分機關臺東縣政府之上級機關,無權撤銷臺東縣政府之行政處分,遽為將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之判決,揆諸前開說明,已有可議。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