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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2/20
法院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時,當事人應如何救濟?或嗣後發覺上訴合法時,可否逕依上訴程序處理?—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判決

【主旨】

「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裁判」,其處理方式應區分為:不利於被告之上訴,依非常上訴程序處理;有利於被告之上訴,仍有本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之適用,毋庸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可逕依上訴程序處理。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判決/上訴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法院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時,當事人應如何救濟?或嗣後發覺上訴合法時,可否逕依上訴程序處理?

(二)選錄原因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時,係一傳統爭議問題。實務目前採取區分說,區分上訴係有利或不利被告,而異其處理方式。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節錄):「無效之確定判決,例如誤不合法之上訴為合法,上級法院誤予撤銷發回;或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對未經起訴或上訴之事項,或起訴、上訴效力所不及之事項,為訴外裁判)等情形者,各該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則仍分別依司法院釋字第135號、第271號解釋及本院29年2月22日總會決議二、80年11月5日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86年1月21日86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等方式處理」。換言之,在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若屬不利於被告之上訴,依非常上訴程序處理(86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若屬有利被告之上訴,可逕依上訴程序處理(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二)相關學說

學理上通說認為,應一體適用釋字第271號解釋,均應依以提起非常上訴處理,撤銷違法之駁回裁判後,始能進行實體審理。更有認為從裁判自縛性之觀點,法院倘已駁回合法上訴,即應受裁判拘束力拘束,不應再另行判決。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採取實務向來之區分說見解,認為此時法院可逕依上訴程序處理。

【選錄】

無效之違法判決,如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而判決駁回時,本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意旨略以:此種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發生實質的確定力,原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應仍就上訴為裁判。嗣司法院釋字第271號解釋則以:「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上訴法院誤為不合法,而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固屬重大違背法令,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否則即與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於上開解釋範圍內,應不再援用。」據此,「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裁判」,其處理方式應區分為:不利於被告之上訴,依非常上訴程序處理;有利於被告之上訴,仍有本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之適用,毋庸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可逕依上訴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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