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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2/28
專利侵權與不當得利之請求判斷及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之計算—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七號判決

【主旨】

專利權雖屬無體財產權,然於支配關係上近似於民法之物權,一旦專利權之支配關係受到破壞,隨著專利權之受損害,往往發生不正當財產損益之變動,而產生「專利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之情形。專利權既亦屬財產權,而專利法並無排除民法不當得利適用之規定,基於財產法體系而論,專利權人自得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其權利。又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且關於應返還數額,應以返還義務成立時為計算標準

【概念索引】

民法/不當得利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專利侵權與不當得利之請求權競合時,是屬「自由競合」或「相互影響」?又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如何計算?

(二)選錄原因

專利法雖然有就侵權之部分特別規定,然是否因此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若不排除,則侵權行為之時效規定是否會影響不當得利之時效適用?又兩者之返還範圍應如何計算?本判決就此皆有說明,故選錄之,以供閱讀。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係在闡述不當得利時效之起算時點,詳如下列判決要旨: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無權處分他人之土地而受有處分土地之價金利益,係違反權益歸屬內容,致土地之所有權人受損害,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侵害所有權之不當得利類型),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即財貨發生損益變動(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而無法律上原因時起算。」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擅自實施他人之專利財產權,使用人所能獲得利益,應依其實施該專利,於客觀上所能獲致之實際利益為計算標準,而非逕以專利權人所受短收授權金之損害為判斷依據,為其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之論述基礎。

【選錄】

按不當得利乃對於違反公平原則之財產變動,剝奪受益人所受利益,以調整其財產狀態為目的,其判斷應以「權益歸屬說」為標準,亦即倘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即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不以受益人有歸責性及違法性存在為必要。而專利權雖屬無體財產權,然於支配關係上近似於民法之物權,一旦專利權之支配關係受到破壞,隨著專利權之受損害,往往發生不正當財產損益之變動,而產生「專利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之情形。專利侵權之救濟方式,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須以侵害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與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不同。專利權既亦屬財產權,而專利法並無排除民法不當得利適用之規定,基於財產法體系而論,專利權人自得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其權利。原審就此所為之論斷,固非無見。惟按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係返還其依權益歸屬內容不應取得之利益,故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本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且關於應返還數額,應以返還義務成立時為計算標準。查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授權,即製造、販賣具有請求項6技術特徵之系爭產品,受有不當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返還其所受之不當利益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果爾,原審就上訴人應返還之不當利益,自應以其返還義務成立當時,所受之利益為度。而擅自實施他人之專利財產權,使用人所能獲得利益,應依其實施該專利,於客觀上所能獲致之實際利益為計算標準,而非逕以專利權人所受短收授權金之損害為判斷依據。……。又上訴人辯稱:縱未在lead-in區域軌道上記載任何資訊之DVD-R空白光碟片,仍可為DVD光碟機正常讀寫資料,系爭產品有無使用系爭專利有關資訊,其功能不受影響,系爭專利對系爭產品之貢獻度極微等語,倘屬實在,上訴人因使用系爭專利所獲之利益,能否猶謂與被上訴人上揭包裹式之授權金相當,亦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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