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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3/19
沒收之法律性質,以及對於犯罪工具物無所有權及處分權限之共犯,法院應否諭知連帶沒收—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判決

【主旨】

所謂「共同責任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概念索引】

刑法/沒收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沒收之法律性質,以及對於犯罪工具物無所有權及處分權限之共犯,法院應否諭知連帶沒收。

(二)選錄原因

依最高法院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過去實務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對各共同正犯應重複諭知沒收犯罪工具物之見解,已決議不再援用或不再供參考之後,就犯罪工具物於共同正犯間應如何諭知沒收,即為重要問題。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就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的沒收,過去實務認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如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其他共犯之判決亦應宣告沒收,或就共同正犯間連帶沒收,可參62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及26年滬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惟新法沒收制度修正後,10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已不再援用前開見解,復參照犯罪所得沒收之實務見解改變,已不採取過去共犯連帶沒收原則(參10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故就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基於停止援用前開決議及判例見解之意旨,亦應認為對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二)相關學說

就供犯罪所用之物,學說上指出係指對於個別具體犯罪的實現存在有生活經驗之「工具性」的直接關聯者,除了工具在具體案例中有事實關聯存在,更須進一步考量該物所內在工具性質的一般性經驗認識,並斟酌其工具性是否在犯罪過程中被體現;若只是偶然存在的相關物,如前往犯罪或逃離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指出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而就犯罪工具物及犯罪所得之沒收,則必須限於被告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時,始得在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選錄】

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項參照)。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本院26年滬上字第86號判例及62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所採共同正犯罪刑項下均應宣告沒收之相關見解,皆已經本院107年7月17日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停止援用或不再供參考)。故而原審未依「責任共同原則」,就未扣案之電擊棒於黃○傑之主文欄下諭知黃○傑與黃○濠及另兩名不詳男子連帶沒收及連帶追徵其價額,核無適用法令不當之違誤可言。檢察官上訴意旨漫事指摘,尚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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