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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3/27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裁字第一七六四號裁定

【主旨】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概念索引】

行政訴訟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二)選錄原因

本件除涉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亦與「暫時」權利保護必要攸關,值得讀者思考。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須以有本案請求為前提,且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即在一定範圍內會造成達到本案勝訴判決之相同結果,因而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必聲請人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有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有暫時規制之必要時,始得為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0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關學說

如要求等待本案的訴訟判決所預期的不利益,對於假處分將無期待可能性,而且將來本案訴訟也有高度獲得勝訴的可能性時,即有給予暫時權利保護必要。

三、本案見解說明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有三:

(一)公法上法律關係發生爭執;

(二)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三)行政法院認為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選錄】

四、本院查:

(一)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作成暫時擴張聲請人法律地位之措施。其要件有三:1.公法上法律關係發生爭執;2.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3.行政法院認為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由於此類處分僅係「暫時」給與聲請人權利保護,其所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仍須經由本案訴訟為終局之裁判,在本案訴訟提起前,行政法院雖得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但聲請人如未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本案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302條準用同法第295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日後有本案訴訟之提起為必要,倘聲請人權利已終局獲保障而無從就其所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提起本案訴訟時,即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而給與其「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

(三)查本件相對人為系爭公投提案之提案領銜人,代表該公投提案之連署人於107年9月6日向抗告人提出連署人名冊計314,135張連署書,業經抗告人(編者按:中央選舉委員會)收件受理並製給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收據在案。另相對人主張其為確保系爭公投提案達到連署人數門檻,於107年9月13日再向抗告人提出連署人名冊計約2萬餘張連署書,遭抗告人拒絕收件等情,已據相對人提出107年9月13日送件統計清單及相關新聞報導影本以為釋明;抗告人就107年9月13日拒絕收件之事實並不爭執,僅以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6條、第8條規定,相對人沒有第2次送件的權利,抗告人亦無收受第2次送件的義務,系爭公投提案連署人數如有不足,抗告人會通知補件,於抗告人未通知補正前,相對人無主動自行補正的權利等語置辯(見原審卷第158頁)。準此,兩造對於相對人提出連署人名冊後可否再次提出,以及在抗告人以審查結果連署人數不足而通知補正前,相對人有無主動補正權利與抗告人有無收件義務既有爭執,且此爭執關涉系爭公投提案是否達到法定連署人數門檻而符合提案成立要件,進而影響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自屬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又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求為定如原裁定主文所示暫時狀態之處分,依其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處分狀所載,無非為使系爭公投提案不致因連署人數不足而遭駁回,或不致因踐行補正等程序而延長時程,以致無法於107年11月24日併同地方選舉舉辦而影響系爭公投案之成案機率。然系爭公投提案業經抗告人以107年10月24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419號公告成立,列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於107年11月24日辦理公民投票,有抗告人提出之上開公告在卷可憑,且抗告人於其所具107年11月8日行政訴訟補充抗告理由狀內亦表明其以上開公告系爭公投提案成立,係在戶政機關查對刪除不符規定者,因而發生連署人數不足,依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通知並受理相對人補提後所作成,並非依據原裁定作成等語。是系爭公投提案既經抗告人作成公告成立之終局決定,並定於107年11月24日併同地方選舉辦理公民投票,就結果而論,相對人之權利已獲保障,當無再就其所爭執公法上法律關係提起本案訴訟之可能,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即難認本件有依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而給與「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要件未符,不應准許。原裁定未及審酌上情,准許相對人所請而為「抗告人應受理相對人於107年9月13日提出之『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並併入相對人同年9月6日提出『以核養綠』公投案處理」暫時狀態之處分,於法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求為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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