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9/04/24
若讓與附有停止條件之將來債權,該債權讓與自何時生效?—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判決

【主旨】

將來債權附有停止條件者,於債權讓與契約成立時尚未存在,其停止條件是否成就並不確定,該債權讓與是否確定發生,既非債務人所得知悉,自應於停止條件成就,並讓與人或受讓人將條件成就之債權讓與另行通知債務人,始對之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又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此為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

【概念索引】

民法、債權讓與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若讓與附有停止條件之將來債權,該債權讓與自何時生效?

(二)選錄原因

本件係一公司因為融資之故,將其對他公司之應收帳款讓與銀行,惟該應收帳款為附有停止條件之將來債權,則此債權讓與契約應自何時生效?是通知債務人時?抑或待停止條件成就並通知債務人時?本判決就此有所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7號判決指出將來債權之讓與,尚非法所不許,且於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債權讓與乃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債權即同時移轉,讓與人即原債權人脫離債之關係,失去債權人之地位,不復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而由受讓人即新債權人承繼讓與人之地位取得同一債權。而將來債權之讓與,僅係所讓與之債權即讓與標的,附有條件或期限,債權受讓人於原定之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始得行使權利。故除有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將來債權之讓與,尚非法所不許,且於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判決指出,債權讓與人為融資之需要,雖將其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債權讓與受讓人,惟以讓與人填具預支申請書及讓與明細表,向受讓人申請融資時,始生債權讓與之效力,屬於附停止條件之將來債權之讓與型態,應於系爭貨款債權讓與效力發生並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自得執其與讓與人所訂採購契約條款,對抗受讓人。

【選錄】

按債權讓與契約,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其標的,債權存在為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要件,並非成立要件,自非不得以將來債權為讓與之標的。惟將來債權附有停止條件者,於債權讓與契約成立時尚未存在,其停止條件是否成就並不確定,該債權讓與是否確定發生,既非債務人所得知悉,自應於停止條件成就,並讓與人或受讓人將條件成就之債權讓與另行通知債務人,始對之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又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為民法第299條第1項所明定,此乃因債權讓與僅變更債之主體,不影響債之同一性,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查上訴人與陞○公司間就陞○公司對被上訴人之應收帳款債權,於100年11月17日成立債權讓與契約,斯時陞○公司對被上訴人之債權尚未存在,迨陞○公司出貨並取得對被上訴人之應收帳款債權後,再於附表2之B欄所載日期填具預支申請書及讓與明細表,讓與明細表所載之貨款債權及C欄所載讓與金額之債權,始移轉與上訴人,被上訴人其後於101年6月29日受到債權讓與之通知。又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與陞○公司成立債權讓與契約前之100年11月15日,即與陞○公司簽訂系爭採購契約條款等情,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陞○公司為融資之需要,雖將其對被上訴人之應收帳款債權讓與上訴人,惟以陞○公司填具預支申請書及讓與明細表,向上訴人申請融資時,始生債權讓與之效力,屬於附停止條件之將來債權之讓與型態,應於系爭貨款債權讓與效力發生並通知被上訴人,始對被上訴人生效,被上訴人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自得執其與陞○公司所訂採購契約條款,對抗上訴人。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與陞○公司成立債權讓與契約之前,已與陞○公司簽訂採購契約,主觀上無損害上訴人受讓債權之故意或過失。原審因以上揭理由,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