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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09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號判決

【主旨】

對於具保證人地位者之不作為結果加以責難之可罰性基礎,在於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而刑法對於不作為犯之處罰,並非僅在於不履行作為義務,還須考慮如予作為,能否必然確定防止結果發生,而非無效之義務,以免僅因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即令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均負結果犯罪責,造成不作為犯淪為危險犯之疑慮。從而,必行為人若履行保證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始能令之對於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生法益侵害結果負責,且此所謂「必然或幾近確定」可以避免結果不發生,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概念索引】

刑法/不作為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

(二)選錄原因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中所要求之因果關係,學說上向來有不同說法,實務卻少有見解。本判決所揭示之因果關係標準,與過往多採取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準有所不同。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判決:「刑法上不作為犯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之情形。凡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居於可防止之地位而不防止,其不防止之行為,即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83年度台上字第4471號判決:「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係居於保證人地位之行為人,因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即足當之……前開房屋自七十年一月間起,上訴人即任令其荒廢,未注意管理、維護,致磚牆倒塌傷人當場死亡,上訴人自有過失,而上訴人過失與被害人吳元死亡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皆認不作為犯之不作為與結果間以相當因果為標準判斷其因果關係。

(二)相關學說

學說多數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作為犯不同,係一種規範評價上的因果關係,為「假設因果關係」,意思是指舊結果之不發生,履行作為義務是否為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亦稱「合法則的條件因果關係」。其實質判斷的密度而言,以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後,法益侵害的結果「確定」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為要。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未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判斷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而採用類似學說上假設因果關係之用語,認為其因果關係應要求至行為人若履行保證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之程度,始能令其對於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生法益侵害結果負責。

【選錄】

對於具保證人地位者之不作為結果加以責難之可罰性基礎,在於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而刑法對於不作為犯之處罰,並非僅在於不履行作為義務,還須考慮如予作為,能否必然確定防止結果發生,而非無效之義務,以免僅因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即令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均負結果犯罪責,造成不作為犯淪為危險犯之疑慮。從而,必行為人若履行保證人義務,則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生,始能令之對於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所生法益侵害結果負責,且此所謂「必然或幾近確定」可以避免結果不發生,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原判決根據中區勞檢所勘查研判結論及卷存相關事證綜合判斷,認定被告依其職務,縱有排除現場道路濕滑泥濘、設置護欄或相關警告標誌等作為義務,然案發時本件混凝土車已迴轉並調轉車頭完畢,仍因實際載重超載達近2倍之多而滑落山坡,被害人因而成傷致死,非被告能避免,無足認此部分作為義務之違反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業依案內資料,逐一剖析論述,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對於何以足認被告若履行本件工區銜接路面清潔、排除濕滑泥濘、設置護欄等作為義務,即必然或幾近確定結果不會發生之依據,根據案內資料詳為舉證說明,僅就原判決已經論斷之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並為指摘,難認有據,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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