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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11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之「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應如何解釋?-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八號判決

【主旨】

倘第三人未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自不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至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既指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而言,第三人對保險人之賠償金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應自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時起算,不生對第三人權利保護不周問題。

【概念索引】

保險法/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之「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應如何解釋?

(二)選錄原因

本件係一車禍被害人,在未對行為人求償之情況下,逕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此種請求有無理由?本判決就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之適用要件有詳加解釋,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27號判決指出,直接請求權須於責任確定時方能主張,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保險法第九十四條係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既曰『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原審並為相同之論斷,則上訴人於其請求德○公司負補償或賠償責任『確定』前,是否得同時直接請求新○東京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尚待釐清。原審僅以德○公司非郭○益之僱用人,不負補償或賠償責任為由,認定上訴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部分為無據,是否寓有肯認上訴人得以附條件方式,請求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於被保險人責任確定時,給付第三人保險金之意?果爾,上訴人之聲明是否適當?案經發回,均宜注意闡明釐清之。」

三、本案見解說明

判決指出,第三人並未對被保險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故不得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直接對保險人請求給付第三人責任險理賠,因而駁回第三人此部分之請求。

【選錄】

按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係第三人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之規定。考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受害第三人之權利,並確保保險人之給付義務,爰增定第2項,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付損失賠償責任確定後,受害第三人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本項規定雖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但本質上不得增加保險人保險契約外之額外責任或訴訟程序之額外負擔。所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係指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或其他與勝訴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情形(下稱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而言,而非謂第三人得與保險人進行訴訟,由非事故當事人之保險人,就其未必了解之事故狀況進行訴訟,增加其額外訴訟之負擔,以確認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責任。是倘第三人未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自不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至前開「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既指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而言,第三人對保險人之賠償金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應自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時起算,不生對第三人權利保護不周問題,自不待言。原審依調查證據結果,認上訴人並未對林○忠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等,不得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直接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第三人責任險理賠。又上訴人係本於林○忠與被上訴人間所簽訂之汽車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契約請求保險金,而被上訴人係依該等保險契約收取保費及依約決定是否給付保險金,均非無法律上原因。上訴人因不符合請領第三人責任險理賠之要件,致無法請領保險金,並非被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上訴人受損害,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上訴人請求235萬6,550元本息,洵屬無據,就該部分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違背法令,求為廢棄,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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