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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16
刑事案件之訴訟卷宗閱覽揭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判決

【主旨】

刑事偵審程序確定後,關於訴訟卷宗之閱覽揭露,現行之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並由行政法院審判管轄。

【概念索引】

行政訴訟法/審判權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刑事案件之訴訟卷宗閱覽揭露。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刑事卷宗之閱覽、抄錄權利與救濟,值得讀者通盤了解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等相關法制。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5月份第2次、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告訴人申請閱卷部分:按告訴人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該不起訴處分案件之刑事卷宗,而遭否准,致生公法爭議時,如該告訴人自始係以再行起訴為目的,且未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規定為其申請之法規範依據,此等公法爭議本質上屬廣義之刑事司法事務,應循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救濟,高等行政法院對此公法爭議無審判權。但若申請案中並無前述『再行起訴』之目的存在,因為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其爭議處理方式無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該公法爭議應依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且高等行政法院對之有審判權限。」

(二)相關學說

有認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刑事案件卷宗因與偵查案件有關,縱已歸檔,仍為「偵查卷宗」,係屬訴訟卷宗之一環,其範疇較諸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資訊」及檔案法所謂之「檔案」為狹,故就其閱覽、抄錄之聲請及准駁等事項,應依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1.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起訴處分未確定前之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中、審判中,刑事訴訟法已分別定有閱覽卷證之具體規定,關於各該階段閱卷申請之准駁,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並無由行政法院審理管轄之問題。

2.刑事偵審程序確定後,關於訴訟卷宗之閱覽揭露,現行之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並由行政法院審判管轄。

【選錄】

五、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否准原告申請閱覽、複製系爭資訊,為行政處分,本院對之有審判權限:

……

2.再按……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起訴處分未確定前之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中、審判中,刑事訴訟法已分別定有閱覽卷證之具體規定,關於各該階段閱卷申請之准駁,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應屬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並無適用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資訊公開制度之餘地,亦無由行政法院審理管轄之問題。至於在刑事偵審程序確定後,關於訴訟卷宗之閱覽揭露,現行之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並由行政法院審判管轄。

3.經查,原告以高檢署王○盛檢察長涉嫌偽造文書向被告提出告發,經被告認定缺乏具體證據、就同一事實重複告發等由,而將系爭案件予以簽結在案。系爭案件中有關105年度他字第11390號、106年度他字第573號、106年度他字第5665號等3案件之相關檔卷業經歸檔(即附表所示編號1-3之案件),其餘106年度他字第8057號、106年度他字第8492號、106年度他字第10820號、106年度他字第10906號等案件之相關檔卷則尚未歸檔(即附表所示編號4-7之案件),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本件並非偵查、訴追、審判或刑之執行等刑事司法過程為達成刑事司法任務所為處分;而係告發人即原告於系爭案件經被告簽結確定後,就已歸檔及未歸檔之系爭案件之系爭資訊,依法申請閱覽、複製;再參以原告之申請並無「再行起訴」之目的存在(詳述如後),揆諸前揭最高行政法院105年5月份第2次、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此爭議處理方式無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該公法爭議應依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解決;又被告對原告之申請予以否准,核屬本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參照)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原告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本院對之有審判權限。被告主張原告申請閱覽、複製系爭案件之系爭資訊,由於系爭案件係屬司法簽結之偵查案件,非行政簽結,乃屬司法權之行使云云,自無可採。另原告不服系爭4函文即原處分所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既經合法訴願程序,且經原告請求本院逕為判決(本院卷第145頁),自應由本院為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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