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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31
已死亡之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最高法院一〇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二號判決

【主旨】

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即係平均分擔之意……已死亡之共同正犯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即平均後其應負之數額),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繼承人所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於法院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若無可包含或附隨之本案訴訟裁判,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要屬另一問題。

【概念索引】

刑法/沒收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已死亡之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

(二)選錄原因

共同正犯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近來實務採取事實上處分權限說,本判決特別說明若共同正犯死亡時,對該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進行沒收的方式。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可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見解,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具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指出,共同沒收之要件為多數行為人就該不法利得客觀上有共同處分權限,主觀上也必須有取得共同處分權限的合意。須注意,此合意與共同犯罪的犯意聯絡並不相同。另倘多數行為人內部就不法利得分攤比例並不清楚時,學說上認為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所謂犯罪所得或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指的應是「犯罪所得整體」的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不包括行為人間不法所得分配比例不明,因而認法院不宜適用該項規定,以估算方式平均分配犯罪所得來對各行為人沒收。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共同正犯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倘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即平均分擔。至於已死亡之共同正犯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應向其繼承人透過適當相應之刑事訴訟程序予以沒收。

【選錄】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所謂負共同沒收之責,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即係平均分擔之意,且不因部分共同正犯已死亡,而影響、增加其他共同正犯所應負擔之沒收責任範圍(即已死亡之共同正犯,亦應列入共同、平均分擔之人數計算),至於已死亡之共同正犯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即平均後其應負之數額),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繼承人所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於法院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若無可包含或附隨之本案訴訟裁判,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要屬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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