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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9/16
網路使用者彙整特定人之相關文章並公布於網路平台,若涉及虛偽不實,是否構成名譽權之侵害?—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判決

【主旨】

網路使用者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將之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縱非以直接轉述之形態為之,然其行為既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網路使用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概念索引】

民法/侵權行為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網路使用者彙整特定人之相關文章並公布於網路平台,若涉及虛偽不實,是否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二)選錄原因

本判決涉及網站平台管理者之查證義務問題,倘PTT網站之版主,收集、彙整關於貶損特定人社會評價之文章,並收錄於精華區內供網友觀覽,雖版主並非文章撰寫者,但其是否仍構成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本判決就此有詳細之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5號係在說明新聞媒體之查證義務程度,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言論自由亦為人民基本權利,且其中之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而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固亦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仍應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倘在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而予報導,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使公眾人物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仍可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而應負賠償責任。」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本件最高法院表示,被上訴人在未經查證下,將網站中網友所發表與上訴人相關之文章收集、彙整於精華區內,供網友點閱,致使上訴人遭網友影射為變態乙事,能否謂被上訴人之行為無過失而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以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係行使網站版主之權利為由,而為上訴人此部分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

【選錄】

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又網路使用者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將之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縱非以直接轉述之形態為之,然其行為既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網路使用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查甲○○將編號1所示PTT網站中網友所發表與上訴人相關事件之文章收集、彙整於台大板精華區內,供網友點選,其中標題「女學生於總圖水壺遭射精液」之貼文,其中「【小心】總圖有變態」一文為署名「leighmeow(bonbon)」所發表,該貼文內容經署名「NTUWEIRDO」、「WeirdoHuang」之網友具體指明與上訴人有關,雖臺灣大學圖書部、福利部分別貼文籲請網友勿臆測該事件之行為人,然仍有網友推文指摘上訴人為台大變態、於總圖書館噴精,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上訴人主張其因上開貼文遭網友影射為該事件之行為人,致名譽受損害,是否毫無足取?倘甲○○未經任何查證,率以上開貼文所述事實與上訴人有關,即與其他與上訴人有關之文章一併收錄、彙整,供網友點選,能否謂其行為無過失,對於上訴人之名譽受侵害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遑詳查究明,徒以甲○○上開行為係行使台大板板主之權利為由,而為上訴人此部分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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