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9/09/19
訴訟權能—最高行政法院一○八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

【主旨】

若特定人非該法律規範保障之對象,即無賦予對該特定人提起撤銷訴訟,以解除行政處分規制效力之必要,自非提起該撤銷訟之適格原告。

【概念索引】

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

【關鍵詞】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4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訴訟權能。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保護規範理論及撤銷訴訟之適格原告,值得讀者研析。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此觀諸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自明。

(二)相關學說

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機關所為駁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該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且依其所主張之事實,不可能因該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該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即不具備訴訟權能,其對該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乃當事人不適格,應認其訴為顯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若特定人非該法律規範保障之對象,即無賦予對該特定人提起撤銷訴訟,以解除行政處分規制效力之必要,自非提起該撤銷訴訟之適格原告。

【選錄】

(一)……而所謂「法律上之利益」,係指法律上所保護之利益,政府機關據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法律規範,是否致特定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當以該法律規範有無保障該特定人之意旨,以為判斷,若法律規範有此意旨,自許該特定人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反之,若特定人非該法律規範保障之對象,即無賦予對該特定人提起撤銷訴訟,以解除行政處分規制效力之必要,自非提起該撤銷訴訟之適格原告。

(二)次按,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為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第1項所明定。該項擴展計畫之申請要件、應備書件、申請程序、申請面積限制之辦法,則經同條第7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該條例第3條參照)定之。經濟部據此授權訂定審查辦法,其中第11條第1項規定:「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一、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擴展計畫書。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四、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五、增加前後廠地範圍、建築物與設施、與周圍鄰地之隔離綠帶及其他設施配置圖。六、增加土地屬私有土地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紀錄。七、增加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路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基此,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申請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之擴展計畫,必須檢具增加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書面,但無須徵得原廠土地所有人之同意;蓋其申請內容本無涉於原廠土地所有人權益之得喪變更,因而核准使用並予管制之內容自也限於增加土地,而不及於原廠土地。因此,上訴人雖為原廠土地所有人,然其逕對○○公司為申請設置污染防治設備而申請變更擴展土地編定之處分(即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仍尚難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自非屬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