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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9/24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指為何?—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一號判決

【主旨】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所稱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門窗、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固屬建築物之成份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但機器或設備未安裝於土地而易於移動者,即非土地上之工作物。

【概念索引】

民法/侵權行為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指為何? 

(二)選錄原因

本件係出租之房屋因承租人所放置之冷凍櫃電源線短路造成失火,並延燒至相鄰之房屋,相鄰房屋之所有權人以出租人(即所有權人)構成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為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有疑義者是,本件之失火原因究竟為何?倘係冷凍櫃,則冷凍櫃是否屬於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規定之「工作物」?倘係肇因於房屋電路設備不良,則屋內電路是否屬之?本判決就此有所說明,特選錄之,以供閱讀。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係在解釋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設置」或「保管」,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疪而言。所謂保管有欠缺,係指於建造後未妥善保管,致其物發生瑕疵而言。上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係針對工作物之瑕疵致他人權利受損害所為特殊型態侵權行為之規定,苟非工作物設置之初即已欠缺應有之品質或安全設備,或設置以後之保管方法有欠缺,致工作物發生瑕疵所生之損害,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本件最高法院指出,承租人所購買之冷凍櫃是否僅為放置於屋內,屬未固定安裝,易於移動之動產(電器設備),本件火災是否非因該冷凍櫃「電器本體」電源線短路單一原因所引起,而係已屬建築物內部設備之水電配置管線設備所致?洵非無疑,自待探求,以究明出租人是否需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之規定負工作物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選錄】

按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所稱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門窗、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固屬建築物之成份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但機器或設備未安裝於土地而易於移動者,即非土地上之工作物。查陳○等2人向何○勝承租960號房屋,經營迦○園火鍋店,於100年12月4日凌晨6時13分,在該屋2樓東側倉庫南側A冷凍櫃電源線短路造成失火,延燒至被上訴人承租以經營視聽音響買賣之958號房屋;A冷凍櫃係陳○等2人盤店時,向前手所購買,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原審復認定960號房屋之無熔絲開關,於火災發生當時仍正常運作,呈現跳脫情形;無熔絲開關不一定於短路時馬上跳脫即不會發生火災,倘及時跳脫仍會發生火災等情;被上訴人主張960號房屋之電路設備不良,為不可取。果爾,何○勝於事實審抗辯:該A冷凍櫃電器設備,應由陳○等2人負保養、維護之責,本件火災之發生與伊有無維護屋內電器設備無關等語。佐以火災調查鑑定書記載:「(七)清理960號……,2樓東側倉庫南側木質隔間裝潢嚴重燒失不復存,【標示牌1】附近A冷凍櫃鐵質外觀嚴重受燒變色、解體,鐵質置物架嚴重受燒變色、變形(見照片49、50)復舊嚴重燒損之A冷凍櫃及置物架。(八)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960號……,2樓東側倉庫南側【標示牌1】附近A冷凍櫃電源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花線)熔斷燒損嚴重(見照片52-56),送請內政部消防署鑑定。」等語。則陳○等2人所購買之A冷凍櫃是否僅為放置於屋內,屬未固定安裝,易於移動之動產(電器設備),本件火災是否非因該冷凍櫃「電器本體」電源線短路單一原因所引起,而係已屬建築物內部設備之水電配置管線設備所致?洵非無疑,自待探求。乃原審未察,就何○勝上開抗辯,未調查釐清,說明其心證之所由得,即逕以何○勝為本件火災起火戶960號房屋之所有人,並因該房屋起火延燒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遽為何○勝不利之判決,尚嫌速斷。何○勝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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