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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10/05
判斷餘地—最高行政法院一○八年度判字第一九八號行政判決

【主旨】

教育部辦理教師升等之複審,應本於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始有尊重其判斷之可言。

【概念索引】

行政法/判斷餘地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憲法第11條;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判斷餘地。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教育部辦理教師升等之複審,評審過程應踐行之程序,值得讀者了解。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法院對「適用判斷餘地理論之法律涵攝」事項,所得行使之有限度法律審查,其審查內容不外是「判斷基礎之資訊完足性是否具備」,以及「判斷過程中相關之程序規範(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是否曾被忠實踐履」以及「判斷有無附上可供專業論辯之必要判斷理由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41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一般認為「判斷餘地」理論,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論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不加以審查。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教育部辦理教師升等之複審,應本於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基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為審查,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所為審查之結果,始有尊重其判斷之可言。

【選錄】

(二)次按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而大學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則係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因此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雖係針對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應如何審查所為之解釋,其解釋理由謂:「應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然以相同法理,教育部(即被上訴人)辦理教師升等之複審,亦應本於上揭解釋意旨,基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為審查,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所為審查之結果,始有尊重其判斷之可言。

(三)又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前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行為時審定辦法)第25條規定:「本部複審作業,規定如下:……二、以專門著作送審者,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下稱作業須知)第5點(一)(1)規定:「複審作業程序:(一)教師資格複審程序如下:……(1)著作、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作品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分科簽審顧問推薦審查人選後,依循行政程序簽請核定。」;遴選原則第1點規定:「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核均屬申請升等之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者,應如何遴選學者專家審查之程序規定。又教育部(被上訴人)所為複審決定,是否本於專業評量所作成,應視其有無落實申請人送審著作所屬學術領域歸類而定,而所屬學術領域歸類由具該領域之專業者為之,始能遴選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為審查,而擔保審查程序之公正、客觀,方有專業評量之判斷餘地可言。至於作業須知第2點雖明定申請人繳交之履歷表,有詳實填載送審代表著作所屬學術領域之義務,惟以大學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目的,及由簽審顧問推薦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之機制設計,無論簽審顧問或審查委員,如認其所具專長與申請人專門著作所屬領域不符,均可退審(見原審卷第209頁被上訴人答辯狀)等情觀之,認定送審著作所屬學術領域,不能僅依送審申請人主觀所為之判斷,仍應依送審著作內容所涉學術專長,為其所屬學術領域之認定,申請人填載之著作所屬學術領域,僅為被上訴人聘請簽審顧問推薦學者專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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