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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02
應如何分辨廣告內容是否為契約之一部—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四號判決

【主旨】

商業廣告型態複雜,內容萬變,非盡符合法律行為之確定、可能、適法等有效要件,廣告得成為契約之一部,發生契約之效力者,其內容須具體明確,所提供之訊息,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始足當之。

【概念索引】

消費者保護法/廣告之內容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應如何分辨廣告內容是否為契約之一部?

(二)選錄的原因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否則企業經營者即有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惟有疑義者是,商業廣告型態複雜,是否全部之廣告內容均能合理期待為交易客體之一部?此問題常見於不動產建案之買賣。於個案中究竟應如何判斷?本判決特別有詳盡之說明,特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表示,倘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並進而與企業經營者簽訂契約,則企業經營者之契約責任自及於該廣告內容,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亦為同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此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所訂定之契約,雖未就廣告內容而為約定,惟消費者如信賴該廣告內容,並依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訊息進而與之簽訂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自應及於該廣告內容。」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雖建設公司以系爭廣告圖冊、報紙廣告、懸掛大幅廣告宣傳系爭建案,並於系爭廣告圖冊繪示系爭附屬設施,然應闡晰深究系爭廣告得否成為系爭房地合約內容一部,並查明兩造締約時,是否已斟酌廣告內容,就買賣標的之房地、附屬設施於系爭房屋合約第1條、第18條另為約定,不得逕認消費者信賴系爭廣告,該廣告內容即為系爭房地合約之一部。

【選錄】

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為消保法第22條所明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發生之法律關係,如因信賴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依該廣告提供之訊息簽訂契約,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固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惟商業廣告型態複雜,內容萬變,非盡符合法律行為之確定、可能、適法等有效要件,廣告得成為契約之一部,發生契約之效力者,其內容須具體明確,所提供之訊息,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始足當之。倘廣告內容抽象、模糊,或一般消費者閱聽廣告內容,得以辨識係商業上常見之情境營造、願景示意、樂觀誇飾等宣傳方法,無法合理期待其為交易客體之一部,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締約時,就廣告內容已另為斟酌、約定,均難認該廣告內容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益民公司以系爭廣告圖冊、報紙廣告、懸掛大幅廣告宣傳系爭建案,並於系爭廣告圖冊繪示系爭附屬設施,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依系爭建案使用執照之記載可知:該建案分依A、B、C照興建,各建築執照核准建造土地坐落位置有別,建物數量、樓層(分4樓、5樓、7樓及12樓)及型態(分獨棟獨戶、一棟多戶)互異;系爭廣告圖冊僅繪示地下一層至地上五層之全區平面配置圖,未及其他樓層,並記載「五樓透天旗艦,1、2樓雙店面雙倍賺」等語,則該圖冊是否僅就5樓型獨棟獨戶房地而為之廣告?「透天旗艦」、「1、2樓雙店面」究指何建築執照區域之何種建築型態建物?已非無疑。另參以系爭附屬設施分佈於A、B、C照區之公共使用區域或產權獨立之私人專用建物之上,兩造就之於各該房地合約第1條記載買賣標的坐落之土地、房屋編號及房屋建照平面圖如附件(1-1),據以特定買賣標的物之樓層、建築型態、各樓配置、面積及1、2樓申請登記之使用項目(店舖、辦公室)等項,並用印確認,證人吳宏仁即系爭建案代銷人員就此於刑事偵查中證稱:伊向客戶介紹系爭建案房屋之使用用途,一樓為店面,2樓為辦公室等語,則上訴人辯稱:兩造於締約過程斟酌系爭廣告後,另就買賣標的於系爭房屋合約第1條及附件(1-1)為具體約定,系爭附屬設施有位於他人私有房地之上者,非伊所得施作等語,似非全然無據;原審未為闡晰深究攸關系爭廣告得否成為系爭房地合約內容一部之判斷之:系爭廣告圖冊是否適用於被上訴人購買之4樓獨棟獨戶型房地?「店面」一語得否明確定義為建築法第73條之建築物使用類組G類G3組使用項目例示第4項之「店舖」,排除供其他商業使用(例如同組供餐廳、飲食店、便利商店、日常用品零售場所、G2組供一般事務所、辦公室、K書中心使用)?「透天旗艦雙店面」乙語,是否足已明確表述4樓型獨棟獨戶建物之1、2樓建物皆登記供「店舖」使用之意?一般不動產交易,有無使消費者信賴廣告標繪與買賣標的無涉之他人建物及土地之景觀、外牆、照明之示意圖內容,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交易習慣?等項,並查明兩造締約時,是否已斟酌廣告內容,就買賣標的之房地、附屬設施於系爭房屋合約第1條、第18條另為約定?逕認被上訴人信賴系爭廣告,該廣告內容即為系爭房地合約之一部,自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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