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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19
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之「利息」,是否包含超過法定利率利息限制之利息?—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五號判決

【主旨】

民法第323條前段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僅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民法第205條既規定債權人無請求權,自難謂包含在內,亦不得執該規定,謂債務人就其約定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

【概念索引】

民法/清償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之「利息」,是否包含超過法定利率利息限制之利息?

(二)選錄原因

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然有疑義者是,該規定之「利息」,是否應受民法第205條年息百分之二十規定之限制?又得否以債務人就超過約定法定利率限制之部分已為任意給付,而得抵充民法第323條所規定之利息?本判決就此有所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閱。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9號判決指出,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並無請求權,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查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括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遲延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之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兩造就本件借款約定之利率為年息36%,則法院應探究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部分是否屬債務人任意給付,不得逕認債務人按月清償之8萬1,000元,應先抵充本金按3分利計算之利息(超過年息20%部分屬利息之任意給付),餘款再抵充本金,進而為債務人不利之判決。

【選錄】

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僅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民法第205條既規定債權人無請求權,自難謂包含在內,亦不得執該規定,謂債務人就其約定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查兩造就本件借款約定之利率為每月3分利(即年息36%),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伊對於超過法定利率(年息20%)限制之利息無任意給付,原判決未說明認定上訴人係任意給付之理由及所由憑據,逕認上訴人按月清償之8萬1,000元,應先抵充本金按3分利計算之利息(超過年息20%部分屬利息之任意給付),餘款再抵充本金,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於法自有未合。又上訴人所為每月8萬1,000元之給付,就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部分,是否係任意給付,關涉本金抵付之範圍,既仍待進一步調查審認,原審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221萬3,106元本息為有理由部分,即無以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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