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0/05/14

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應如何定義
──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妨害性自主

主旨

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之被害人係指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之下,因而隱忍並曲意順從者。具有本條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因與被害人之間存有上下從屬支配或優勢弱勢之關係而產生對於被害人之監督、扶助或照顧之權限或機會,往往使被害人意願之自主程度陷入猶豫難抉,不得不在特殊關係所帶來的壓力下而配合行為人之要求。若行為人係憑藉特殊權勢關係,被害人則出於其利害權衡之結果,例如唯恐失去某種利益或遭受某種損害,迫於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情形,即應成立本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22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本罪「利用權勢」之定義,以及與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區別。

(二)選錄原因

本罪與強制性交、猥褻罪均係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妨害性自主類型,僅侵害性自主權之程度及型態有別,應予明辨。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實務見解認為,本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本罪所例示之特別關係外,更須被害人尚在行為人監督、扶助或照護之中始足成立;如僅過去曾有過特別關係,行為時被害人已不屬於行為人監督、扶助或照護者,不成立本罪(104年度台上字第424號判決意旨)。而本罪與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區別,乃在於程度之差異爾。蓋本罪之成立,以被害人係處於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但尚未達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98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判決要旨);究該論以何罪,端視被害人是否尚能有權衡利害之空間為斷(103年度台上字第3987號判決要旨)。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有基於法理補充解釋二罪之區別所在:就強制性交、猥褻罪而言,所謂的「脅迫」應限縮在現實威脅被害人生命、身體的情形,而在行為人將性行為之要求與被害人自身的生命或身體現時危害連結時,被害人對於性自主決定權才會被剝奪,因而成立強制性交、猥褻罪;行為人如係以生命或身體以外的其他利益相脅,則被害人仍然有選擇是否為性行為之空間,而自主作出放棄或交換法益之決定,則此決定之下,即不能謂其違反意願,在符合本罪之特定關係情形下,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分析強制性交(或猥褻)與利用權勢性交的區分,在於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程度差異。所謂利用權勢,係指尚未達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但被害人係基於特殊權勢關係下的利害權衡,迫於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情形。

選錄

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及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與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均係以描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有別者,僅止於程度上之差異而已。亦即,前者之被害人被定位為遭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壓制,因此不敢反抗或不得不屈從;後者之被害人則被界定在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之下,因而隱忍並曲意順從。具有刑法第228條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因與被害人之間存有上下從屬支配或優勢弱勢之關係而產生對於被害人之監督、扶助或照顧之權限或機會,往往使被害人意願之自主程度陷入猶豫難抉,不得不在特殊關係所帶來的壓力下而配合行為人之要求。從而,有此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究竟該當於強制性交猥褻罪名,抑或是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名,端視被害人是否尚能有衡量利害之空間為斷。如行為人所施用之方法,已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應逕依刑刑法第221條或第224條之規定處斷;若行為人係憑藉上開特殊權勢關係,而被害人則出於其利害權衡之結果,例如唯恐失去某種利益或遭受某種損害,迫於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情形,則應成立刑法第228條之罪名。原判決綜合上訴人部分供述,證人A女、B女、C男、D女、E男之證詞,卷附新北市聯合醫院精神科病歷,及案內其他證據資料,憑以認定A女已明確以言詞表達拒絕與上訴人為性交行為,參以上訴人於案發時之年齡及社會經歷,當可明瞭A女拒絕之意思,卻仍施以強制力壓迫A女身體並強脫A女衣物,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如何該當強制性交行為之犯罪事實,已記明認定之理由。

延伸閱讀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