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0/06/02

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主管機關得否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最高行政法院一○八年判字第三八七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公用地役關係
關鍵詞:公用地役關係現有巷道地理環境人文狀況供公眾通行依申請廢止財產權

主旨

行政機關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非一成不變,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相關法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主管機關得否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值得讀者記憶之。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釋字第400號固闡明國家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或以他法補償,惟因目前尚無相關法令可資依循,致人民無請求國家徵收補償之公法上權利,實與剝奪人民所有權無異,故於認定私有土地有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自應採取嚴格之標準,始符比例原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7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公用地役關係得以事實之狀態而成立,無須國家或行政主體另作成設定公用地役關係或確認公用地役關係成立之行政處分。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經行政機關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非一成不變,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選錄

六、本院查:

(一)、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無從自由使用收益,亦不得違反公眾使用之目的,排除他人之使用,並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土地所有權人之個人財產上利益。經行政機關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非一成不變,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參之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255號解釋意旨,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至有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應求土地所有權、當地居民通行權及公眾通行之社會功能需求三方衡平,此乃客觀之事項,與主觀認知無涉。

(三)、系爭巷道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2年1月17日處分,認定屬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關於該認定處分合法性之爭議,上訴人曾訴請撤銷,經原審法院102訴215判決駁回其訴確定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並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是以,系爭巷道得否廢止,端視該巷道之原有功能是否喪失,或該巷道是否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為斷。經查:

(1)、私有土地因合致一定要件而具公用地役關係,與原經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私有土地,事後應否廢止,是不同層次的二個問題。原判決認為系爭巷道既經原審102訴215判決認定為既成巷道,不容上訴人為相反主張,即不該當廢道之要件,復執以認定上訴人申請廢道所主張系爭巷道非鄰人唯一對外道路,為不可採乙節,依上開說明,已然違背論理法則,且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

(2)、又上訴人申請廢止系爭巷道,係主張現今之該巷道僅2號住戶使用,與公眾無關;該巷道並非唯一對外通路,尚可由南北六路對外通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亦非住戶對外通行所必要等語。參加人王○松於原審106年9月19日準備程序時表示「我們在角落,前面有一條,後面有一條,旁邊那一條路通往南北六路……祖厝前面大土埕,從那裡進來可以停車……如果回家,為方便都停放在此」等語(見原審卷第443-447頁),王○吉亦表示如果開車是從南北六路進入等語(見原審卷第451頁),足見上訴人主張系爭巷道並非唯一對外道路,尚非全屬無據。而原審雖曾履勘現場,就現場是否確如上訴人所稱東西五路2段93巷之住戶,汽機車係停放在停車場,要開車時先到停車場取車,再由南北六路通行乙節,卻未於判決說明為如何之認定。另針對上訴人一直強調系爭巷道並非唯一對外通路,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必要等節,未見查明釐清,也未見說明何以不採上訴人主張之理由,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不備理由之違誤。

(四)、綜上,原判決有如上所述判決不適用法規、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明顯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因上揭違誤影響裁判之結果,事實尚有未明,有待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審認,故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又本件發回後,原審對於經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系爭巷道,是否喪失其原有供公眾通行之功能、是否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以及非都市土地在居民通行、公眾通行的功能需求利益與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利益三者間如何平衡等情,宜併予注意,附此說明。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