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一○八年判字第四二三號行政判決
概念索引: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主旨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根據特定具體事實,對所屬教師所為申誡之平時考核的懲處,固具處罰性質,然學校對教師所為年終成績考核,並不具處罰性質。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第24、2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是否為行政罰,此與有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攸關,值得讀者整體性思考。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亦即判斷是否屬行政罰,應視處分中是否具有「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3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相關學說
有認為「在法規形式上規定於『罰則』章節者應視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根據特定具體事實,對所屬教師所為申誡之平時考核的懲處,固具處罰性質,然學校對教師所為年終成績考核,並不具處罰性質,故學校辦理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時,依法參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懲處紀錄,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年終成績考核與懲處決定間,也沒有從重處理的問題。
選錄
至公立高中以下學校隨時根據特定具體事實,對所屬教師所為申誡之平時考核的懲處,固具處罰性質,然學校於學年度終了,對教師所為年終成績考核,是針對教師在該學年度期間之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整體表現所為之綜合評量,並不具處罰性質,故學校辦理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時,依法參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懲處紀錄,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年終成績考核與懲處決定間,也沒有從重處理的問題。上訴人以此主張被上訴人對其所為102學年年終成績考核考列成績考核辦法4條2款決定及申誡2次決定,違反一事不二罰等節,自無可取。原判決就上訴人此部分指摘,雖漏未說明何以不採之理由,惟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論,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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