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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9/01

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與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一○八年判字第四六四號行政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判斷餘地

主旨

即使屬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若其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對於涵攝有無明顯錯誤,仍屬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自應撤銷或變更。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判斷餘地。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與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值得讀者思考。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法院對「適用判斷餘地理論之法律涵攝」事項,所得行使之有限度法律審查,其審查內容不外是「判斷基礎之資訊完足性是否具備」,以及「判斷過程中相關之程序規範(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是否曾被忠實踐履」以及「判斷有無附上可供
專業論辯之必要判斷理由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41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一般認為「判斷餘地」理論,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論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不加以審查。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即使屬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若其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對於涵攝有無明顯錯誤,仍屬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自應撤銷或變更。

選錄

又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惟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下列審查程序違法或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比例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意旨參照),始予撤銷或變更。依上所論,即使屬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若其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對於涵攝有無明顯錯誤,仍屬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自應撤銷或變更,此與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893號判決意旨,並無歧異。上訴人上訴意旨以其教評會認定被上訴人構成行為時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解聘事由,有關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應屬教評會專業判斷餘地之職權行使,行政法院應予尊重,原判決竟稱此為事實與法律間涵攝錯誤之違法,有適用法令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應係對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893號判決意旨及判斷餘地之概念有所誤會,洵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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