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0/09/16

共有物裁判分割之方法為何?──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一號判決

概念索引:民法/共有

主旨

法院兼採原物分配與變賣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時,務必全體共有人均分配到部分原物及變賣部分原物後之價金,始符法意。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共有物裁判分割之方法為何?

(二)選錄原因

民法第824條就共有物裁判分割之方法有所規定,倘若部分維持由一部分共有人共有,另一部分則變價分配予其餘共有人,於此情形,是否仍屬本條規定之分割方法?本判決就共有物裁判分割之方法有詳細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判決指出,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必須以原物分割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現行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有鑑於共有物之性質或用益形態多樣複雜,對於裁判上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採多樣及柔軟性之規定。依該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如原物分配有困難時,雖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惟共有物之裁判上分割,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必須以原物分割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困難,例如原物性質上無法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始得依變賣之方法分配價金,以維護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兼顧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倘共有物在性質上並無不能分割或分割將減損其價值之情形,僅因共有人各執己見,難以整合其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者,法院仍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經濟價值及利用效益,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所定之各種分割方法為適當之分配,尚不能逕行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將共有物部分維持由一部分共有人共有,另一部分則變價分配予其餘共有人,並不符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規定之分割方法,自有可議。

選錄

按民法第824條第2項明文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該規定前後文所稱之「各共有人」,均係指全體共有人。準此,法院兼採原物分配與變賣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時,務必全體共有人均分配到部分原物及變賣部分原物後之價金,始符法意。至法院為裁判分割時,為彈性運用以符實際需求,如需保留部分共有土地供為通行道路之用等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就共有物之一部,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時,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乃賦予法院於此特別情形下,有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不予分割之裁量權,並可由部分共有人維持該特定部分之共有,非謂法院於依同法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兼採原物及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時,亦得就各該分配方法僅對部分共有人為分配。原法院見未及此,誤將民法第824條第4項為符共有人之利益等特殊必要情形,於法院為原物分割時,准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維持部分共有人共有之規定,適用於同條第2項第2款兼採原物分配與變賣價金分配之情形,非無違誤。原判決就系爭土地所訂分割方法,即將如附圖方案1暫編地號509(1)部分,歸洪○賜以次13人維持共有;暫編地號509部分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其餘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不符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規定之分割方法,自有可議。


延伸閱讀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