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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0/20

公教資遣與退休人員一次領取退職金,是否應均可申辦優惠存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八年訴字第五五一號行政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平等原則

主旨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與資遣之法定條件並非相同,教育部審酌政府預算有限,明定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之範圍,以退休教職員為限,難謂與平等原則相牴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平等原則。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公教資遣與退休人員一次領取退職金,是否應均可申辦優惠存款,始與平等原則無違,值得讀者閱讀。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第719號、第722號、第727號、第745號及第750號解釋參照)。

(二)相關學說

比較憲法學上,「歧視」可分為「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與「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兩種。「直接歧視」指法規(或國家其他公權力之行使)明白以某種人別特徵(personal traits),例如性別、種族、宗教、階級、黨派、年齡、性傾向、殘障、國籍、語言等、意見等,作為分類基礎(區分標準),所實施之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間接歧視」指法規(或國家其他公權力之行使)表面上為中性,不涉及差別待遇,然其適用之結果對於以某種人別特徵作為分類基礎之特定群體之成員,確實產生顯然不合乎比例之不利效果,且無法證立其為正當者。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與資遣之法定條件並非相同,前者多以擔任公立學校教職達一定年數為必要,後者則否,教育部審酌政府預算有限,於優存要點及優存辦法明定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之範圍,以退休教職員為限,並非無正當理由而對退休與資遣人員為差別待遇,難謂與平等原則相牴觸。

選錄

2.次按行政法所稱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指相同事物性質應為相同之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而言,如事物性質不盡相同而為合理之各別處理,自非法所不許(行政程序法第6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96號解釋意旨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與資遣之法定條件並非相同,前者多以擔任公立學校教職達一定年數為必要,後者則否,優惠存款制度既屬給付行政措施,教育部審酌政府預算有限,於優存要點及優存辦法明定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之範圍,以退休教職員為限,未將資遣人員涵括在內,乃本其權責對於有限之補助性支出資源為必要之分配,並非無正當理由而對退休與資遣人員為差別待遇,難謂與平等原則相牴觸,原告主張依其資遣當時之社會政經背景,公教資遣與退休人員任職時所得均偏低,一旦離職生活將陷困境,故二者一次領取之退職金,應均可申辦優惠存款,始符平等原則云云,依上說明,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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