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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1/06

如何釋明假扣押之原因?
──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八號裁定

概念索引:民事訴訟法/假扣押

關鍵詞:釋明假扣押原因、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主旨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如何釋明假扣押之原因?

(二)選錄原因

債務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需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惟該要件於具體個案應如何判斷之?本選錄之裁定特別列舉出幾項假扣押之原因,或許日後可讓假扣押聲請之准否更有依據可循,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9號裁定就車禍案件如何為假扣押之釋明有詳細之說明,詳如下列裁定節錄:
「按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略式訴訟程序。債權人聲請准予假扣押裁定時,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釋明請求之原因外,另應依同項規定,釋明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如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如經釋明而有不足,債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自明。又於非交易型之車禍侵權紛爭,債權人主張其因債務人不法侵害身體或健康之行為,致受有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應由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並於綜合債權人難以查知本無交易往來之債務人財產、債權人曾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遭斷然堅決拒絕、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性甚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之金錢請求尚稱相當、債務人現有財產未遠高於債權人請求金額致債權人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等具體情事後,認所得薄弱之心證,已達降低後之證明度,信其事實上主張大概為如此,即非不得准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扣押裁定。」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裁定指出,抗告人所提資料僅釋明其請求之原因,惟對假扣押原因僅泛稱近聞相對人將財產搬移隱匿,恐致伊日後無法強制執行云云,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縱抗告人願供擔保,亦難認足以補釋明之缺,其聲請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因而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選錄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貿○○城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明知伊未積欠管理費且曾留存通訊電話及地址,竟於民國101年未經合法催繳程序,即以伊欠繳管理費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再持以向該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由第三人拍定。嗣又於102年間以伊欠繳管理費向桃園地院提起給付管理費訴訟,該院未合法通知伊到院辯論,即判決管委會勝訴,管委會並據以向該院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剩餘案款,其餘相對人分別為管委會之主任委員、委任律師、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法官,其等上開所為使伊喪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並受有損害,近聞相對人等將財產搬移隱匿,恐致伊日後無法強制執行,願供擔保,聲請就相對人等之財產在新臺幣1,306萬3,78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資料僅釋明其請求之原因,惟對假扣押原因僅泛稱近聞相對人將財產搬移隱匿,恐致伊日後無法強制執行云云,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縱抗告人願供擔保,亦難認足以補釋明之缺,其聲請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自不應准許等詞,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於原審提出之資料已足以釋明假扣押原因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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