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1/08/19
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主旨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對一切處分,無論是授益或負擔處分,均有其適用;而但書則專指授益處分而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及但書之解釋與具體運用,值得讀者學習。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即使經過救濟期間後,除非具備該條但書所規定之2款例外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仍得依職權予以撤銷。而該條但書第1款規定所稱「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必須原處分具有直接達成公益之積極目的,因其已實現之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具有存續之正當性,若變更現狀將嚴重危害已形成之法秩序安定,始有適用餘地。若該違法行政處分本質上僅屬對人民之授益處分,並無直接實現公共利益之目的,縱使國家間接因此增加稅收,亦僅屬附隨反射利益,不能因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減少國家稅收即認為對公益有重大危害,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無從挾維護公益之名義,資為阻卻撤銷之正當事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基於調和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斟酌公益,對於違法之授益處分,如受益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之。 理的可能性即可,即足以動搖對審判結果信心的可能性即可。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一)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對一切處分,無論是授益或負擔處分,均有其適用;而但書則專指授益處分而言。
(二)徵收處分屬負擔處分,而不能以得受領徵收補償,反謂徵收處分為授益處分,或與徵收補償一併觀察而謂於撤銷違法之徵收處分時仍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適用。

選錄

另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本條前段對一切處分,無論是授益或負擔處分,均有其適用;而但書則專指授益處分而言。又徵收乃係對人民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所為之干預或侵害,徵收處分自屬負擔處分;至於徵收補償,乃係人民財產因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而遭受損失(諸如所有權喪失、價值或使用效益減損等),並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自應由國家所給予之合理補償(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516號、第747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方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自不能以得受領徵收補償,反謂徵收處分為授益處分,或與徵收補償一併觀察而謂於撤銷違法之徵收處分時仍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適用,是原告主張「徵收」及「補償費發給」處分之撤銷,其效力間有不可分之一體性,故本件徵收之侵益處分既經被告內政部核准撤銷,補償費發給之授益處分亦同遭撤銷,則原告補償費「受益人」地位亦受到侵害,本件即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等語,顯有誤解。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