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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9/07
裁量濫用與司法審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行政裁量

主旨

行政裁量權之行使,發生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漏未審酌應加斟酌之觀點、摻雜與事件無關之因素或動機、或違反一般之法律原則等情事,因其屬權利行使之失誤或濫用,故構成違法,行政法院於此即得予以審查撤銷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裁量濫用與司法審查。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法院得否審查行政機關濫用裁量權,值得讀者閱讀。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法律授與行政機關裁量權者,其目的在於給予行政機關於法律要件實現時,得依個別之具體情況,斟酌決定是否使有關之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此決定或選擇之空間,乃所謂之「裁量餘地」。惟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為裁量,並非放任行政機關自由決定,其行使裁量時,仍應遵循法律授權之目的及有關之法律界限。(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999號裁定參照)

(二)相關學說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並非得恣意而為,其所為行政處分是否合義務性之裁量,仍應受法院之審查。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所謂裁量濫用,係指行政裁量權之行使,發生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漏未審酌應加斟酌之觀點、摻雜與事件無關之因素或動機、或違反一般之法律原則等情事,因其屬權利行使之失誤或濫用,故構成違法,行政法院於此即得予以審查撤銷之。

選錄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行政訴訟法第201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裁量濫用,係指行政裁量權之行使,發生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漏未審酌應加斟酌之觀點、摻雜與事件無關之因素或動機、或違反一般之法律原則等情事,因其屬權利行使之失誤或濫用,故構成違法,行政法院於此即得予以審查撤銷之。查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廠房等地上物為甲於81年間出資興建,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業如上述,則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係屬於甲,原告於107年間雖向甲借用該鐵皮廠房作為工廠而有違規使用系爭土地之事實,然查無甲已將系爭地上物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之相關事證,即無從認為甲對於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已消滅、及原告已取得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而被告所為之原處分除對原告裁處6萬元罰鍰、命立即停止使用及限期於109年6月15日前變更使用、停止使用行為外,並命原告「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即拆除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廠房、圍籬、水泥鋪面,並填平部分水池。惟原告雖為借用系爭地上物而對於系爭土地為違規使用之行為人,然其就系爭地上物不具事實上處分權,已如上述,則原告就系爭地上物並無將之拆除、回復土地原狀之權能,是被告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後段為原處分內容之裁量時,命不具事實上處分權能之原告為回復原狀之行為,顯非適法,亦即被告對原告所為命恢復原狀之行政行為,並不能達到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目的,因此,原處分關於限期命原告恢復原狀部分顯然違反構成裁量之濫用,此部分即有違誤,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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