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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18
若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所為之給付,致其連帶債務之目的已達,債權人可否對主債務人再為請求?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號

概念索引:債各、使用借貸
關鍵詞: 保證連帶債務

主旨

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又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為民法第274條所明定。準此,倘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所為之給付,致其連帶債務之目的已達,主債務人可同免其責,債權人即不得對主債務人再為請求。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若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所為之給付,致其連帶債務之目的已達,債權人可否對主債務人再為請求?

(二)選錄原因

連帶債務各債務人各獨立負有清債全部債務之義務,使債權人易於實行其權利,確保債權之受償,強化債權之擔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本判決指出連帶保證人若已全數清償連帶債務,債權人即不得向主債務人再為請求,不可不察。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判決表示,連帶債務人清償之數額,對債權人而言,於清償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同免其責。茲謹節錄如下:

「查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無論為全部或一部之清償,對債權人而言,於清償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固同免其責。惟同免責任之數額若未超過該債務人自己應分擔部分,則就連帶債務人內部關係而言,僅係履行其自己之債務,自不得對他債務行使求償權。」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簽訂系爭承諾書,約定伊在系爭建案有現金股份新臺幣600萬元,上訴人同意於系爭建案結算後,歸還600萬元股金,前開約定之履行期限已屆至;縱屬條件,系爭建案已結算完畢,條件亦已成就等情,爰依系爭承諾書之約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600萬元,有無理由?對此,最高法院指出,參諸系爭承諾書之連帶保證人甲證稱伊與被上訴人另約定由伊籌資3000萬元以返還包括本件之600萬元,被上訴人則須轉讓A公司股份予伊及塗銷以A公司名下土地設定之抵押權登記等及600萬元借款單據,惟被上訴人於斯時即進行辦理變更為A公司負責人,並變賣A公司名下資產,本件600萬元被上訴人已全數取回等語,被上訴人與甲所簽立系爭協議書是否同時處理本件600萬元之返還?甲得否以該不動產出售價款主張清償本件600萬元,或以對被上訴人得主張該不動產價款屬不當得利,並據以為本件600萬元債權之抵銷?均涉及系爭承諾書之連帶保證人甲是否已清償該600萬元,上訴人即可免對被上訴人再負清償之責,此等均尚待原審詳予調查。

選錄

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又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為民法第274條所明定。準此,倘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所為之給付,致其連帶債務之目的已達,主債務人可同免其責,債權人即不得對主債務人再為請求。系爭承諾書以甲為連帶保證人,約定上訴人返還投資款600萬元之系爭建案完成結算之期限已屆至,上訴人負返還600萬元予被上訴人之責,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參諸甲於原審證稱:伊與被上訴人另簽立協議書(於105年10月14日簽立,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伊於105年10月31日前籌資3000萬元以返還包括本件之600萬元,被上訴人則要返還資產(指被上訴人須轉讓A〈協議書誤載為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份予甲及塗銷以A公司名下土地設定之抵押權登記等)及600萬元借款單據。惟被上訴人於斯時即進行辦理變更為A公司負責人,並變賣A公司名下資產,侵占5、6千萬元,本件600萬元被上訴人已全數取回,還多拿2,000萬元等語,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協議書,及上訴人所提出之A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准A公司變更被上訴人為董事長之桃園市政府函、A公司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及建物交易資料為憑。而被上訴人就其嗣後擔任A公司之董事長,並出售A公司名下不動產,似未爭執。則被上訴人與甲所簽立系爭協議書是否同時處理本件600萬元之返還?被上訴人出售A公司名下不動產並得款若干?甲得否以該不動產出售價款主張清償本件600萬元,或以對被上訴人得主張該不動產價款屬不當得利,並據以為本件600萬元債權之抵銷?均非無疑。此攸關系爭承諾書之連帶保證人甲若已清償該600萬元,或以其對被上訴人之其他債權為合法抵銷,上訴人即可免對被上訴人再負清償之責,自有調查釐清之必要。乃原審未遑調查審認,逕以上訴人執甲對被上訴人之債權所為抵銷,不符抵銷以2人互負債務之要件,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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