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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30
NCC對換照申請是否予以許可之決定,是否得添加附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程序法/附款
關鍵詞: 換照申請、法定審查事項、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許可處分判斷餘地財務規劃、未來營運計畫、 財務結構裁量處分附款

主旨

NCC對換照申請是否予以許可之決定,性質上為裁量處分,於作成許可處分時,原則上自得添加附款。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93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1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NCC對換照申請是否予以許可之決定,是否得添加附款?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NCC於審查換照申請時應如何審查(核),及於作成許可處分時是否得添加附款,乃近年實務重要且一再出現之爭議。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惟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係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非謂行政機關於無裁量權時,即完全禁止附款,況系爭發電設備認定文件之上開記載,本係法規所准許廢止者,且其旨在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是上訴意旨關此之指摘,並無足採(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82號行政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附款係指對行政處分之效力加以補充或限制者而言。若係對人民之申請內容,依不同之狀況作不同之規制處分,則為行政處分內容之規定與限制,並非附款。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NCC於審查換照申請時,應就法定審查事項逐一審核,並非一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申請,即負有作成許可處分之義務,故NCC對換照申請是否予以許可之決定,性質上為裁量處分,於作成許可處分時,原則上自得添加附款。

選錄

原處分性質上屬於裁量處分,原則上得為附款:1.按「(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第2項)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為行政程序法第93條所明文。準此,如法律無特別規定者(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例如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民用航空法第58條之1第1項等),於裁量處分之情形,因是否作成處分之重度行為既得由行政機關裁量為之,則添加附款與否之輕度行為,自無不許之理,故原則上得添加附款;於羈束處分之情形,因行政機關依法有作成行政處分之義務,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原則上不許其擅自添加附款,僅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容許。2.如前所述,主管機關於審查換照申請時,應就法定審查事項逐一審核,並非一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申請,被告即負有作成許可處分之義務,此由前引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1條第2項及換發執照審查辦法第4條至第14條所定應審酌事項中,多具有裁量或判斷餘地事項(例如「營運是否符合經營地區民眾利益及需求」、「財務規劃是否足以實現未來營運計畫」【換發執照審查辦法第10條第1款】、「財務結構是否健全」【換發執照審查辦法第10條第2款】等),即可知之,故被告對換照申請是否予以許可之決定,性質上為裁量處分,於作成許可處分時,原則上自得添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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