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1/12/07
行政裁量與裁量濫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行政裁量/裁量濫用

主旨

裁量權行使雖未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然作成裁量與法規授權目的不合,或出於與授權意旨無關之其他因素考量,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均屬裁量濫用,而屬違法。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罰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4、201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政裁量與裁量濫用。

(二)選錄原因

本件清楚指出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限制,首須符合法定之裁量範圍;其次,亦不得濫用裁量權。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所謂裁量濫用,係指行政裁量權之行使,發生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漏未審酌應加斟酌之觀點、摻雜與事件無關之因素或動機、或違反一般之法律原則等情事,因其屬權利行使之失誤或濫用,故構成違法,行政法院於此即得予以審查撤銷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

(二)相關學說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並非得恣意而為,其所為行政處分是否合義務性之裁量,仍應受法院之審查。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並非毫無限制,首須符合法定之裁量範圍,不得逾越;其次,裁量權行使雖未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然作成裁量與法規授權目的不合,或出於與授權意旨無關之其他因素考量,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均屬裁量濫用,而屬違法。

選錄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並非毫無限制,首須符合法定之裁量範圍,不得逾越;其次,裁量權行使雖未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然作成裁量與法規授權目的不合,或出於與授權意旨無關之其他因素考量,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均屬裁量濫用,而屬違法。查原處分之「理由及法令依據」欄記載:「十、另受處分人(按指:原告,下同)105年6月15日提報修訂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其時程規劃係採浮動時程,企圖規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須依計畫切實執行之義務。該案業經本會(按指:被告,下同)覈實審定,並要求受處分人應自106年3月起5年內完成核定處置設施場址。惟受處分人經本會多次要求仍拒不依本會審定結果,訂定具體明確之計畫時程提送本會核定,顯然惡意規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法定義務及第37條之罰則,罰鍰金額亦應再予加重裁處。」等語,可知被告以原告105年6月15日提報修訂之最終處置計畫,其時程規劃採浮動時程,企圖規避物管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經被告多次要求仍未訂定具體明確之計畫時程提送被告核定,顯有惡意規避物管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為由,加重處罰原告。然物管法第2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最終處置計畫」應係指經被告核定之最終處置計畫,此參之物管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規定自明。物管法第29條第1項後段規範之目的係確保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依計畫時程切實執行最終處置計畫。是未經被告核定之最終處置計畫不在該條項規範範圍內,則物管法第37條所規定之未依第29條第1項計畫時程執行之最終處置計畫,自亦限於經被告核定之最終處置計畫。又依物管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如認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有修正之必要,應敘明理由及改正措施,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能執行,可知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是否有修正之必要或修正範圍為何,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決定,僅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能執行。遍觀物管法對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提報修訂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並無主管機關可加以處罰之規定。本件被告以原告有擅自解編台東區處溝通小組、未配置處置計畫規劃之足額人力辦理公眾溝通、督導會報自103年1月起已逾3年未召開等違章行為,違反物管法第29條第1項未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最終處置計畫之規定,卻以原告於105年6月15日提報修訂之最終處置計畫,因其時程規劃係採浮動時程,乃認原告企圖規避物管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意旨,經被告多次要求仍未訂定具體明確之計畫時程提送被告核定,顯有惡意規避物管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為由,加重處罰原告,顯已違反法規授權裁量之目的與範圍,而有不當聯結情事,自構成裁量之濫用。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