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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2/24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六號判決

概念索引: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
關鍵詞: 不正競爭交易秩序

主旨

公平法第25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又所謂顯失公平之行為,係指顯然有違市場之公正倫理而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行為。就資訊網路而言,營業人建置專屬網頁未設瀏覽之限制,固得推定其容許他人觀覽及建置彼此網頁之連結,以增加自身商品或服務之瀏覽機率,促進行銷。惟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倘有不正利用他人於網頁所提供之資訊,而有誤導網路使用者之虞,以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非交易倫理所容許,應認為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二)選錄原因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係不正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行為,及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指出,若比價平台業者以超連結利用其他業者建置之資訊內容,並限其招募之人員,有首先回應買家提供仲介服務之機會,從中攔截客源,恐有影響不動產仲介市場公正競爭秩序之情事而構成不正競爭。

二、相關實務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判決指出,若比價平台係依使用者自行設定之搜尋結果表列供使用者自行點選,並未直接複製或擷取業者網頁資料,難認有不當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被上訴人之比價平台所顯示之物件資訊,係將各上訴人網頁之公開資訊,匯整後提供予一般社會大眾使用,依使用者所設定之搜尋條件而提供更多特定商品之相關公開資訊,透過使用者自身偏好(如價格、物件特性、地理位置)而鍵入搜尋關鍵字,該比價平台可對不同房仲業者所提供之相同物件資訊進行即時比較,並提供比較結果與使用者自行決定點選符合需求之房仲業者之網站連結,並非直接複製或擷取上訴人網站資料。又比價平台於搜尋出適合之物件後,仍表列多家房仲業者之公開資訊,未以屏蔽方式遮蔽原房仲業者之聯絡資訊,消費者自行決定有興趣之房仲業者,並直接點選比價平台所提供之連結即進入該房仲業者之官網,反而增加房屋物件資訊之透明度與流通性,給予消費者多種選擇,促進房仲業間之競爭,間接提高對消費者之保障,且於數位網路經濟時代下,第三人利用其所開發之技術將搜尋所得之多筆公開資訊做有效整合而得出適合各式消費者需求之資料搜尋結果,雖該第三人係以營利為目的,然仍應考量兩者所涉市場是否相同,且該行為是否妨礙市場上之效能競爭,而非所有具營利目的之行為均需加以非難。且被上訴人之比價平台並未複製或擷取上訴人網頁資料,而係將使用者依其自行設定之條件所得搜尋結果表列後提供使用者選擇,依前開說明,本件實難認有不當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有顯失公平之情事。」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被上訴人架設系爭比價平台,彙整各房仲業者網路公開資訊,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該特定房仲業者即上訴人等之銷售網頁,被上訴人並於系爭比價平台設置屋比經紀人,提供網路使用者免費線上諮詢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對此,最高法院隱約指出,若被上訴人僅限其招募之屋比經紀人,有首先回應買家提供仲介服務之機會,恐對原房仲業者爭取仲介買賣之機會造成不利影響,且客觀上恐誤導房屋物件之可能買家僅與屋比經紀人之不動產營業員接洽,由其提供仲介服務,從中攔截客源,而有影響不動產仲介市場公正競爭秩序之情事,被上訴人似構成不正競爭。

選錄

按公平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於建立市場競爭及交易秩序,管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不當競爭行為。本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又所謂顯失公平之行為,係指顯然有違市場之公正倫理而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行為。就資訊網路而言,營業人建置專屬網頁未設瀏覽之限制,固得推定其容許他人觀覽及建置彼此網頁之連結,以增加自身商品或服務之瀏覽機率,促進行銷。惟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倘有不正利用他人於網頁所提供之資訊,而有誤導網路使用者之虞,以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非交易倫理所容許,應認為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查本件被上訴人登記之所營事業包括仲介服務業。其建置之系爭比價平台,係彙整各房仲業者於網路公開資訊中之房屋物件,經網路使用者選擇行政區域、總價等條件,並點擊任一物件資訊檢視比價結果後,得連結至包括上訴人在內之特定房仲業者之網頁,瀏覽網頁內之房屋物件等相關資訊,被上訴人並於系爭比價平台設置屋比經紀人,提供網路使用者免費線上諮詢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觀諸被上訴人係向各房仲業之不動產營業員收取接單購買方案費(下稱方案費)後始將其納為屋比經紀人,而屋比經紀人登錄後得區分接單服務區,於買方呼叫經紀人時主動回應,且回應之屋比經紀人可能並非原提供房屋物件資訊仲介業者所屬之經紀人等情。倘被上訴人以收取方案費招募之屋比經紀人,主動接洽可能買家,並不排除進行仲介之服務,是否不能認為係以間接方式從事與上訴人等房仲業者競爭之行為?又提供房屋物件之房仲業者,其所屬營業員未付方案費,加入為系爭比價平台之屋比經紀人,似無從回應點選房屋物件之可能買家,以提供仲介服務,則被上訴人提供仲介服務平台,收取方案費,是否不致於對原房仲業者爭取仲介買賣之機會造成不利影響?似均非無疑。且如被上訴人建置系爭比價平台,以超連結利用上訴人等房仲業者所努力建置之房屋物件資訊內容,而僅限其招募之屋比經紀人,有首先回應買家提供仲介服務之機會,能否認該利用他人努力成果,推展自己「間接仲介」之行為,仍屬提供房屋物件資訊之房仲業者所應容忍?且客觀上是否不致誤導房屋物件之可能買家僅與加入為屋比經紀人之不動產營業員接洽,由其提供仲介服務,從中攔截客源,而有影響不動產仲介市場公正競爭秩序之情事?亦非無斟酌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詳為推求,僅以被上訴人未於系爭比價平台直接擷取房屋物件之網頁資料,或屏蔽房仲業者之聯絡資訊,且已標明足以區別「屋比」文字圖案,亦未直接從事買賣仲介,與上訴人競爭,即認被上訴人並無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屬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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