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06/30
若共有人於毗鄰共有土地旁邊有土地者,裁判分割如何為之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四號民事判決

概念索引:物權/共有物

主旨

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公平。又分割共有物,就分配相同土地面積,分得臨公路或臨公路較近者,其取得土地之價值通常較分得不臨或臨公路較遠者高,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如共有人於毗鄰有單獨所有或共有之土地,為使土地能合併使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用,宜將鄰近毗鄰土地部分分歸該共有人取得。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若共有人於毗鄰共有土地旁邊有土地者,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宜如何為之?

(二)選錄原因

查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2.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是於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參照)。惟本判決著眼於兼顧共有人利益及實質公平之立場,點明法院應斟酌就分配相同土地面積一事,分得臨公路或臨公路較近者,其取得土地之價值通常較分得不臨或臨公路較遠者高,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如共有人於毗鄰有單獨所有或共有之土地,為使土地能合併使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用,宜將鄰近毗鄰土地部分分歸該共有人取得。特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判決同樣指出,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時,應兼顧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並闡明如共有人就共有物在生活上密不可分,應以原物分割為妥,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共有人就共有物在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倘法院全然不顧,判命變價分割,其所定分割方法,是否公平適當?即值推求。」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土地,惟原審之分割方法經被上訴人爭執無法為一般居住使用或通常利用,有損系爭土地使用價值及經濟效用,爰請求改採他種分割方法,法院是否受其主張拘束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隱約提點,倘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編號A、D部分,可與其所有之相鄰土地合併使用,似為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之分割方法。

選錄

惟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公平。又分割共有物,就分配相同土地面積,分得臨公路或臨公路較近者,其取得土地之價值通常較分得不臨或臨公路較遠者高,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如共有人於毗鄰有單獨所有或共有之土地,為使土地能合併使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用,宜將鄰近毗鄰土地部分分歸該共有人取得。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為袋地,351地號土地位於系爭土地與計畫道路352地號土地間。且系爭土地非與351地號所有權人協商調整地型或合併使用,即無建屋之可能。而351地號土地為三角型,東北側為銳角較小,西南側部分為直角面積較大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依附圖一方案1分割結果,系爭土地東側土地較西側土地,顯然更臨近計畫道路之352地號土地。……東側土地價值高於西側土地。而兩造亦均堅持取得東側土地,倘依附圖一方案1為分割結果,上訴人取得之C、D土地是否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有以金錢補償之必要,自須再為斟酌。又如依附圖一方案2所示方法為分割,被上訴人分得編號B、C部分既須合併與351地號土地始得建屋,深度是否仍不及14.5公尺?亦有再予釐清之必要。另系爭土地相鄰之344、349地號土地為上訴人所有,倘上訴人取得編號A、D部分,雖地形不方正,然可與其所有之344、349地號土地合併使用,而編號B、C部分則較方正,各自分得土地是否不能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另上開方案是否於上訴人側較為有利?倘認尚有價值不公平處,是否不能經由囑請鑑定人將受配東、西側部分之共有人與351地號土地進行合併開發之難易、與計畫道路352地號土地之遠近等因素均列入鑑價考量,以金錢補償或增減土地面積方式維繫兩造受配價值之平衡?乃原審未遑詳為推究,徒以依附圖一方案2分割結果,被上訴人分得部分深度不足,無法為通常利用,遽認附圖一方案1較為允當,逕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未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