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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2/13
如何判別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債總、侵權行為

主旨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必以無此行為,雖必定不生此結果,但有此行為,按一般情形亦不生此結果,始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是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準此,於受傷後因病身死,應視其病是否因傷所引起:如因傷致病,因病致死,則侵權之行為與死亡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如受傷後因他病而死,自無因果關係可言。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如何判別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二)選錄原因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1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闡明侵權行為要件中之相當因果關係,指出倘受傷後因病死亡,需視該疾病與受傷間是否具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方得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同樣表示,侵權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需先判斷條件關係,復加以審認相當性,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惟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具糖尿病腎絲球病變之當事人遇車禍受傷,嗣因多重器官衰竭逝世,其死亡結果與車禍侵權行為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之認定問題。對此,原審審酌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認當事人雖因車禍受有肢體擦挫傷及肋骨骨折等傷害,惟依一般情形,必不生死亡之結果,且無其他證據可認當事人係因傷害受到感染,因而引發敗血症導致死亡,故認當事人之死亡與行為人之過失駕駛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斯項認定並經最高法院予以維持。

選錄

按侵權行為之債,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必以無此行為,雖必定不生此結果,但有此行為,按一般情形亦不生此結果,始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是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準此,於受傷後因病身死,應視其病是否因傷所引起:如因傷致病,因病致死,則侵權之行為與死亡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如受傷後因他病而死,自無因果關係可言。
經查……足認林○治因系爭車禍所受系爭傷害,在一般情形下,亦不生死亡之結果。……林○治於105年4月15日……當時無嚴重傷口感染、無嚴重呼吸道感染或嚴重肺炎之證據等語,尚無證據證明林○治因系爭傷害而受感染,因而引發敗血症,導致死亡。
綜上所述,林○治生前罹患糖尿病腎絲球病變,心臟肥厚及擴大心肌病變、心冠病併狹窄、基底動脈硬化,最後因代謝性衰竭、多器官衰竭死亡。其生前因系爭車禍所受系爭傷害,依一般情形,必不生死亡之結果,復無證據證明林○治因系爭傷害受到感染,因而引發敗血症導致死亡。原審因以認定上訴人所舉證據,未能證明林○治之死亡結果與蔡○武之過失駕駛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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