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12/15
債務人以時效抗辯為由拒絕債權人之給付請求後,是否仍發生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判決

概念索引:債總、給付不能

主旨

給付不能係以債務人有應債權人請求而為履行之義務為前提,關於消滅時效之結果,雖非使權利本身喪失,但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債務人對債權人罹於時效之請求權如已拒絕給付,即不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債權人自無對債務人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言。

相關法條

民法第125條、第21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債務人以時效抗辯為由拒絕債權人之給付請求後,是否仍發生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選錄原因

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但一經債務人提出時效完成之抗辯後,即應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0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並闡釋此際債權人亦無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43號判決同樣指出,債務人對債權人罹於時效之請求本得拒絕給付,自不構成給付不能,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所謂給付不能,乃以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為請求,債務人有應其請求而為履行之義務為前提,故若債務人對債權人得拒絕並已拒絕給付,即不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債權人自無對債務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之餘地。此於給付遲延、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亦同。」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在罹於時效後始對被上訴人提起詐害債權之訴,則備位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有理的問題。對此,最高法院表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並經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被上訴人即不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上訴人自無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言。

選錄

按民法第244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乃在保全該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實現,故罹於時效之請求權,債務人既得拒絕並已拒絕給付,自無許債權人再行使撤銷權之餘地。又給付不能係以債務人有應債權人請求而為履行之義務為前提,關於消滅時效之結果,雖非使權利本身喪失,但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債務人對債權人罹於時效之請求權如已拒絕給付,即不發生給付不能之問題,債權人自無對債務人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言。本件原審本其認事、採證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上訴人對於附表所示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並經除張炳輝外之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且張○輝與張○真、張○姬、張○琇(下合稱張○真等3人)因繼承自張王○花而公同共有000地號土地8分之1,有該土地登記簿足稽,張○真等3人對於上訴人所為時效抗辯之效力及於張○輝,原審因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依上說明,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又上訴人未以備位聲明對鄺碧芬有所請求,原判決未論述此部分,亦無理由不備可言。上訴論旨,仍執陳詞,並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