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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2/22
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物權、所有權

主旨

所謂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事項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得否類推適用,應先探求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又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係法律賦與物權人自由行使其對物權利之規定,除須受法令限制外,所有權人對於不法干涉其所有權行使之人,得依同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以排除侵害。而違章建築物係指違反建築法令,不能取得建築執照,致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是依法律行為而受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然該事實上處分權究非法律明文保護之物權,且基於公法與私法之法秩序一致性要求,違反建築法令之違章建築物,縱因社會上交易之現實狀況而可認有事實上處分權,然此權利是否得認與物權法上所承認之所有權性質相類似,而可賦與完全相同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自待澄清。

相關法條

民法第76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規定?

(二)選錄原因

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重申向來實務立場,表示該事實上處分權究非法律明文之物權,自難賦予和所有權完全相同之效力,故無從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妨害除去請求權,殊值留意。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曾經指出,事實上處分權屬民法第184條所稱權利,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念,自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規定之妨害除去請求權,命上訴人拆除門鎖,容任且不得妨礙其使用該地上物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揭示,被上訴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然該事實上處分權究非法律明文保護之物權,似難認與物權法上所承認之所有權性質相類似,而可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規定之妨害除去請求權。

選錄

1.按當事人主張之單一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固屬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職責之法律適用問題,不受當事人法律上主張之拘束;惟受訴法院所持法律見解,倘與當事人陳述或表明者有所不同,因將影響裁判之結果,審判長自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就訴訟關係所涉法律觀點,為必要之法律上陳述,以盡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闡明義務,並利當事人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適當完全之辯論,避免造成突襲性裁判,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2.查被上訴人於本件係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後段、第821條、第179條前段規定為其權利主張,並稱無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而未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規定。原審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D地上物門鎖、容任及不得妨礙其使用D地上物部分,逕依職權認定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規定,所持法律見解,核與被上訴人主張有所不同,且將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卻未令兩造就此為必要及適當之辯論,即為上訴人此部分不利之判決,致生法律適用之突襲,已有欠當。
3.其次,所謂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事項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得否類推適用,應先探求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再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將該法律規定,類推及於該未經法律規範之事項。又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係法律賦與物權人自由行使其對物權利之規定,除須受法令限制外,所有權人對於不法干涉其所有權行使之人,得依同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以排除侵害。而違章建築物係指違反建築法令,不能取得建築執照,致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是依法律行為而受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然該事實上處分權究非法律明文保護之物權,且基於公法與私法之法秩序一致性要求,違反建築法令之違章建築物,縱因社會上交易之現實狀況而可認有事實上處分權,然此權利是否得認與物權法上所承認之所有權性質相類似,而可賦與完全相同之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自待澄清。原審就此未調查審認,並為法律上判斷,記明其理由於判決,逕認被上訴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規定為上開請求,所為此部分不利上訴人之判斷,要屬率斷,且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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