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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1/05
幫助犯之雙重故意內涵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五七七○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幫助犯
關鍵詞: 雙重故意

主旨

強調幫助犯之雙重故意,即除了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在販賣毒品案件,交付買賣標的物及收取價金屬販賣構成要件行為,如果單純提供交易所需之聯繫及交通等補助行為,則屬販賣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申言之,行為人受販售者委託為毒品之交付,其主觀上對他人涉犯販賣毒品犯罪有概略認識,並以便利、助益販賣之意思而為實施販毒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如將毒品轉交予同一販毒集團之其他成員),才屬幫助販賣毒品。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幫助犯之雙重故意內涵。

(二)選錄原因

闡釋幫助犯之雙重故意並透過販毒案件予以涵攝。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有類似論述:「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

(二)相關學說

幫助犯之因果關係要求,多數學說則肯定因果關係之要求,僅要求程度有別。有認應以對正犯實行行為之因果貢獻力理解,判斷幫助行為是否在犯罪流程上產生實際影響而定。有認應以幫助行為是否提高正犯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可能性或機會為準,無關緊要之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以販毒案件說明幫助犯之雙重故意內涵。

選錄

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而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作為標準,詳言之,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縱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分擔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內)之行為,亦為正犯。另刑法上所謂「販賣」,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有償轉讓商品之行為,故交付買賣標的物及收取價金,即屬販賣之構成要件行為,如果單純提供交易所需之聯繫及交通等補助行為,則屬販賣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申言之,行為人受販售者委託為毒品之交付,其主觀上對他人涉犯販賣毒品犯罪有概略認識,並以便利、助益販賣之意思而為實施販毒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如將毒品轉交予同一販毒集團之其他成員),才屬幫助販賣毒品;倘行為人主觀上並無此販賣毒品犯罪之認識,即無由成立販賣毒品之幫助犯,自應依具體個案之犯罪構成要件實行情形,論以正犯(譬如轉讓毒品或轉讓禁(偽)藥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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