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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1/05
前後兩宗民事訴訟間應具備哪些要件,始有爭點效理論之適用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判決

概念索引:民訴、爭點效
關鍵詞: 爭點效誠信原則

主旨

惟按學說上基於公平理念之訴訟上誠信原則而產生之爭點效理論,須判決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及攻防,使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之審理判斷」及「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者,始足當之,俾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結果負其責任。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前後兩宗民事訴訟間應具備哪些要件,始有爭點效理論之適用?

(二)選錄原因

按學說上所謂爭點效之法理,係立基於程序權保障、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及訴訟經濟,亦係民事訴訟法上普遍被承認之一般性誠信原則,使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賡續既有實務見解,闡明爭點效理論之要件為何,爰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號判決即已揭示爭點效理論之適用要件,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基於公平理念之訴訟上誠信原則而產生之爭點效理論,須判決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及攻防,使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之審理判斷』及『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者,始足當之,俾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結果負其責任。」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以同一事實,前案對被上訴人之時任校長等人損害賠償訴訟敗訴後,現對被上訴人所提之訴是否受該前案判斷拘束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指出,兩訴訟之當事人並不相同,自無爭點效理論之適用,故本案應不受前案判斷結果之拘束。

選錄

惟按學說上基於公平理念之訴訟上誠信原則而產生之爭點效理論,須判決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及攻防,使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之審理判斷」及「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者,始足當之,俾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結果負其責任。查前案當事人為上訴人與謝○裕等4人,被上訴人非當事人,兩訴訟之當事人並不相同。乃原審未實質調查審認上訴人之主張是否可採,並說明其證據取捨之意見,僅泛稱系爭內容係客觀事實陳述,上訴人於前案雖係以謝○裕個人提起訴訟,係因其當時擔任被上訴人校長,本件上訴人亦主張謝○裕擔任校長代表被上訴人發文侵害上訴人名譽、人格而請求賠償,其於前案主張之事實與系爭內容相同,本件應受前案判決判斷之拘束云云,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訴自應併予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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