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3/01/10
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間之競合關係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五八二六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偽造私文書
關鍵詞: 法條競合

主旨

偽造私文書,原意在於行使,偽造後若有行使,則行使之高度行為已包含偽造之低度行為在內,僅適用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充分評價高、低度行為全部之不法內涵,因而排斥偽造私文書罪之適用;此屬法條競合之單純一罪,既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予論究,則追訴權時效應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成立(即提出偽造之私文書並主張其內容之行為終了時)之日起算。

相關法條

刑法第21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間之競合關係。

(二)選錄原因

說明偽造私文書與行使間應屬法條競合之單純一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即足以完全評價。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852號刑事判決亦有類似論述:「但被告乙○○○係被自訴偽造背書(私文書),並持以向銀行擔保借款而行使,有如上敍,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則其被訴之犯行,是否已逾追訴權時效,自應依其行使行為之犯罪時間為斷,縱偽造之行為已逾追訴權時效,如其行使行為尚未逾追訴時效,即應就全部被訴犯行予以實體審理。」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有認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是指法律從行為所造成侵害大小的角度,對相同法益就不同程度之侵害分別所為之規範,例如重傷害與普通傷害之間的關係,換言之,此處的輕重行為,只有在一行為犯數罪名,而且數罪名保護法益同一,才有可能吸收。進而,唯有在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升高原來犯意,並於升高之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才得按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之法理,應依升高犯意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整體評價為一罪,因為只有犯意提高時,才可能被評價為一行為而犯數保護法益同一的罪名,倘若另行起意的話,則是數行為,應分別論罪。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本判決說明偽造與行使私文書間之競合模式,並說明追訴權時效之起算點。

選錄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一行為,在形式上雖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與同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法條之競合適用,然偽造私文書,原意在於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乃便於行使高度行為之實現。故偽造之後若有行使之行為,則其行使之高度行為已包含偽造之低度行為在內,僅適用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充分評價高、低度行為全部之不法內涵,因而排斥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之適用,以免重複評價。且因僅受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評價,故非複數犯罪之競合,而係法條競合之單純一罪。行為人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既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予論究,則其追訴權時效應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成立(即提出偽造之私文書並主張其內容之行為終了時)之日起算,此與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各個犯罪各自獨立成立,為數罪之實質競合,彼此不相干連,追訴權時效應依各罪分別計算者不同,自不能不辨。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